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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辭職後社保怎麽處理

壹、公務員辭職後社保是如何處理的呢?

公務員辭職後,繳納社保的方法:

離職後,原單位從其公司賬戶內做減員處理,然後妳可以自己按自由職業者的身份自己繼續繳納社會保險,也可以轉到新公司賬戶內,讓新公司繼續繳納社會保險。

如果新公司在外地的,還需要先辦理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手續。以下為如何辦理社保轉移手續:

1、原單位將《個人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養老保險手冊》及其《單位職工養老保險繳納增減人員登記表》壹並提交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中心將妳的個人賬戶做減員,即從該公司的社保賬戶裏將妳減去。減員後,單位會將妳的《養老保險手冊》、《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減員表》等相關手續交還於妳。

2、當妳辦理轉移手續時,與解除勞動合同期間肯定有壹段間隔,此期間所欠繳費用,必須到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轄的社保中心窗口繳費。提供《養老保險手冊》、《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減員表》等相關手續以自謀職業者的名義辦理續保手續。這樣妳才能辦理轉移手續。

3、辦理轉移手續前必須提供,所需轉移到的新地方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詳細地址、單位名稱、開戶行名稱、銀行帳號等相關手續給以自謀職業者繳費的服務中心,這樣他們就能準確地把妳的養老保險個人悵戶金額及期間利息壹並轉入到所需地社保中心續接。這樣妳的保險關系就續接清楚了;

4、各地手續有所差異,妳可以撥打全國統壹的社會保障咨詢電話12333進壹步咨詢。

二、公務員社保如何查詢

公務員社保的查詢方式:

1、撥打社保局服務電話12333查詢;

2、咨詢當地的醫保部門或單位社保辦理人員;

3、打開自己所在城市辦理的醫保卡官網網站查詢;

4、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查詢,如微信,支付寶中的城市服務。

三、辭職後社保如何自己繳納?

離職了可以自己繳納社保醫保,個人身份的繳費只涉及到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而其他三險(即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個人身份就不會涉及到了。

1、對於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來講,繳費年限都是通過累計來確定的。

2、如果辭職期間不想補繳,等過兩年再找到工作單位,再辦理社保續接,這個年限也是累計計算的。但是中間發生的間斷,會影響到將來養老金的高低。

查詢社保卡方式:

1、社保中心查詢。攜帶身份證到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辦理大廳查詢。

2、上網查詢。登陸所在城市的勞動保障網或社會保險業務網站,點擊“個人社保信息查詢”窗口,輸入本人身份證和密碼,即可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3、電話咨詢。撥打勞動保障綜合服務電話進行政策咨詢和信息查詢。

4、觸摸屏查詢。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辦理大廳內如果設有社會保險觸摸屏查詢系統,刷卡或根據屏幕提示輸入卡號或身份證號進行查詢。

四、辭職後該如何使用社保卡

後裏面的錢可以轉移,醫保卡裏面的錢可以在藥店刷卡使用。同城轉移社保流程:現在不用轉移,只要原來的單位,把社保做停,不用辦手續,現在的單位憑號就可以直接上社保。異地轉移社保的流程:新參保地審核轉移接續申請並向原參保地發出同意接受函--原參保地辦理轉移手續--新參保地接受轉移手續和資金,三個流程走完之後即可辦妥轉移接續手續,政策規定每個流程最多15個工作日,也就是說對於參保者來說,最多45個工作日就可以將全部手續辦完。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5)繳費年限是累計計算的,中間允許有空檔,可補可不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壹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二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五十二條 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七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二)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對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