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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海運協議的海峽兩岸海運的相關協議

為實現海峽兩岸海上客貨直接運輸,促進經貿交流,便利人民往來,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兩岸海運直航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壹、經營資格

雙方同意兩岸資本並在兩岸登記的船舶,經許可得從事兩岸間客貨直接運輸。

二、直航港口

雙方同意依市場需求等因素,相互開放主要對外開放港口。

三、船舶識別

雙方同意兩岸登記船舶自進入對方港口至出港期間,船舶懸掛公司旗,船艉及主桅暫不掛旗。

四、港口服務

雙方同意在兩岸貨物、旅客通關入境等口岸管理方面提供便利。

五、運力安排

雙方按照平等參與、有序競爭原則,根據市場需求,合理安排運力。

六、稅收互免

雙方同意對航運公司參與兩岸船舶運輸在對方取得的運輸收入,相互免征營業稅及所得稅。

七、海難救助

雙方積極推動海上搜救、打撈機構的合作,建立搜救聯系合作機制,***同保障海上航行和人身、財產、環境安全。發生海難事故,雙方應及時通報,並按照就近、就便原則及時實施救助。

八、輔助事項

雙方在船舶通信導航、證照查驗、船舶檢驗、船員服務、航海保障、汙染防治及海事糾紛調處等方面,依航運慣例、有關規範處理,並加強合作。

九、互設機構

雙方航運公司可在對方設立辦事機構及營業性機構,開展相關業務。

十、聯系主體

(壹)本協議議定事項,由海峽兩岸航運交流協會與臺灣海峽兩岸航運協會聯系實施。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系。

(二)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系。

十壹、協議履行及變更

(壹)雙方應遵守協議。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二)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十二、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盡速協商解決。

十三、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四、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四十日內生效。

本協議於十壹月四日簽署,壹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附件:海峽兩岸直航船舶、港口安排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會長 陳雲林 董事長 江丙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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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