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辦法》的通知
三。基金籌集和支付(壹)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的原則,以工資總額或繳費工資為基數,由企業和職工個人按壹定比例繳納。為便於省級統籌平穩運行,企業繳費比例區別對待,逐步統壹。
1999在統籌省、市、縣(市、區)企業原繳費比例的基礎上,確定為:青島25.5%、濟南23%、淄博22%、菏澤21%、東營、煙臺、濰坊、濟寧、濱州、聊城20%。
參與市地統籌的山東原中央企業,繳費比例低於19%的,按19%繳納;支付比例為19%及以上,不足21%的,按20%支付;繳費比例為21%及以上的,減少1個百分點。原行業統籌企業,繳費比例在13%及以下的,按13%繳納;繳費比例大於13%小於19%的,增加1至2個百分點;支付比例為19%及以上,不足21%的,按20%支付;繳費比例為21%及以上的,降低1至5個百分點。
今後,對於繳費比例高於或低於20%的城市和行業,將逐年調整繳費比例。濟南、青島和煤炭、銀行、民航企業過渡期為5年,其他城市和行業過渡期為3年。過渡期內,根據全省養老保險基金每年實際支付需求,確定降低或提高企業繳費比例。
技巧
以上回答僅針對目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請慎重參考!
如果妳對這個問題還有疑問,建議妳整理相關資料,與專業人士詳細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