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和本辦法適用於江蘇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雇工或雇工(以下簡稱雇工)。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體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保職工名單提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經辦機構核實後留存。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經辦機構應當加強信息網絡建設,實現資源共享和信息交換,建立全省統壹規範的工傷保險信息處理系統。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準備金制度。統籌地區應當按月將征收的工傷保險費總額的20%轉入專項儲備賬戶。儲備金達到上年各項工傷保險費用支付總額時,不再提取。工傷保險基金有結余的,先從結余中提取儲備金,不足部分按規定從基金中提取。
儲備金用於重大傷亡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以及工傷保險基金當年無法支付的部分。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先行支付。儲備金的使用須經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江蘇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中止工傷認定:
(壹)需要以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為依據,但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
(二)因不可抗力,難以認定工傷的;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
中止工傷認定的,應當向申請人送達《中止工傷認定通知書》。中止消失的,應當恢復工傷認定程序。中止工傷認定的時間不計入工傷認定期限。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終止工傷認定。
終止工傷認定的,應當向申請人送達《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