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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綠化、美化城市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園林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園林綠化,是指城市園林綠地、樹木花草和園林設施。

前款所稱城市園林綠地包括公***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綠地。第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科學普及和宣傳教育,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園林綠化建設,重視園林綠化管理和科學技術工作,提高城市園林綠化水平。第五條 福建省建設委員會主管全省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市、縣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城市園林綠化,有權勸阻的檢舉、揭發損害城市園林綠化的行為。

對城市園林綠化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給予表彰或獎勵。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城市園林綠化規劃。

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同編制。

城市園林綠化詳細規劃,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園林綠化規劃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第八條 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確定為園林綠化用地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因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臨時使用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用地的,須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第九條 城市公***綠地、居住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幹道綠化帶等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必須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

用地面積(包括水面面積)在20公頃(含20公頃)以上的公園總體規劃方案由地(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省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條 各項建設項目應當留足園林綠化用地,其園林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項目用地總面積的比例分別為:

(壹)新建區不低於30%,舊城改造區不低於25%,其中居住小區還應按居住人口人均1平方米以上標準建設公***綠地;

(二)新建區的主幹道不低於20%,次幹道不低於15%;舊城改造區擴建的主幹道不低於15%,次幹道不低於10%;

(三)城市園林綠化苗圃、草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產綠地的建設,應當適應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的需要,其用地面積不低於建成區面積的2%;

(四)新建醫院、療養院、學校不低於35%;

(五)新建有大氣汙染的建設項目不低於30%,並應按有關規定營造衛生防護林帶;

(六)公園不低於陸地面積的70%。第十壹條 單位和居住區、居住小區現有園林綠化用地低於前條規定要求,尚有空地可以綠化的,應當限期綠化,不得閑置,不得他用。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園林綠化工程建設應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投資。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按第十條規定的比例核實園林綠化規劃面積;未達到要求的,不得核發。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主體工程竣工後壹年內,按照設計方案的要求完成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附屬的園林綠化建設費用,必須列入建設項目投資總概算。第十四條 占地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具有相應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承擔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執行園林綠化工程設計規範和施工規程,確保質量。第十五條 城市公***綠地和城市道路綠化的建設,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土地有償使用費和新菜地建設基金。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現有城市園林綠地。因特殊需要臨時使用園林綠地的,須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並繳納臨時使用費後,方可使用。因使用造成園林綠地損害的,由使用單位負責恢復或賠償。第十七條 城市園林綠地的管理養護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城市樹木管理養護依下列規定:

(壹)由國家投資、群眾義務種植的樹木和風景林,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所屬專業管理機構管理養護;

(二)各單位在其用地範圍內種植的樹木,由該單位管理養護;

(三)居住小區、居住區內的樹木,由房地產產權單位或街道種植的,歸該產權單位或街道管理養護;

(四)居民在私有房屋庭院或宅基地內種植的樹木由居民管理養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