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定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制定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城鄉勞動者職業資格制度、就業援助制度和職業培訓制度;擬定全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政策;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政策。
(4)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的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水平;規範和完善社會保險市級統籌辦法;組織制定全市統壹的社會保險關系續保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制度;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參與制定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和信息指導;制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和調控,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平衡。
(六)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公務員的分類、錄用、登記、考核、獎懲、任免、培訓、轉崗、調動、辭職、辭退等政策,並組織實施;參照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聘任制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組織實施公務員投訴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制定政府獎勵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辦理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制定對口援建地區和重點建設項目相關人員調配政策和人員安置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事業單位和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退休政策。
(八)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政策;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率先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完善和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和培養。
(九)綜合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出國培訓和留學人員來我市工作。擬定全市引進國外智力的規劃和政策,編報引進國外智力專項資金預算並監督實施;負責來我市工作的外國專家出國(境)培訓項目和人員的審批、審核、備案和管理服務;組織實施重點出國(境)培訓項目和聘請外國專家計劃;制定吸引專家和留學人員來我市工作或定居的政策;管理非教育系統的公費出國留學;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交流。
(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擬定軍隊轉業幹部和退役士兵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工作;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壹)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制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的政策,制定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