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那麽有生育險就不用發產假工資嗎?我國怎麽規定的?下文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知識歡迎閱讀。案情簡介:盧女士算是公司老員工,她五年前就進入物流公司工作。前年,盧女士懷孕,當年7月,公司批準盧女士休產假135天。當時,公司為盧女士繳納了包含生育保險的社會保險費。產假期間,盧女士實際自生育保險基金領取了生活補助1500元和三個月的生育津貼9318元,合計10818元。不過,公司在產假期間,沒有向盧女士支付工資。去年3月5日,盧女士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離職之後,盧女士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請求確認雙方勞動關系解除,要求公司支付少付的產假期間工資,並支付經濟補償金14094元。後來,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支持了盧女士的大部分請求。不過,公司不服裁決,近日起訴到了湖裏區法院。公司起訴認為,公司已經按照規定為盧女士支付了足額的生育保險。盧女士在法定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應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按月發放。因此,公司不應承擔盧女士法定產假期間的產假工資。另外,公司還認為,法定產假之後,公司及時足額支付了盧女士工資,不存在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因此,盧女士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14094元。針對公司的說法,盧女士反駁說,產假期間,社保中心僅支付了三個月的生育津貼。但實際上,公司批準她享有四個半月的產假。因此,公司還應支付壹個半月產假期間工資4348元。同時,由於公司未足額支付工資,所以盧女士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14094元。近日,湖裏區法院作出壹審判決,判盧女士勝訴,確認雙方解除勞動關系,並判決要求公司支付壹個半月的產假工資4348元和經濟補償金14094元給盧女士。法官說法產假超過三月,單位要發工資法官分析說,本案當中,女職工盧女士經單位批準享有135天的產假,但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僅支付三個月的生育津貼。因此,對於生育保險基金未向女職工支付生育津貼的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女職工支付壹個半月的產假工資。另外,因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向盧女士支付工資,盧女士以此為由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符合法律規定,所以法院判決支持。
法律客觀:《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