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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9]16號)要求,為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管理,規範投資建設程序,強化投資責任制和風險約束機制,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使用市財政預算內用於固定資產投資資金和土地批租收入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部分,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社會事業建設費、水利建設基金等專項建設資金,中央補助投資和由計劃、財政部門承諾還款的借款資金的項目。第三條 凡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屬於本市審批管理權限範圍內的,全額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以及政府參與投資並出資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建設項目,均按本規定管理。第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主要範圍:為社會發展服務、不以贏利為目的、難以直接回收投資的公益性項目;具有壟斷性或者建設周期長、投資大而收益低的基礎設施和部分基礎產業項目;對本市經濟發展有重大作用的支柱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等競爭性項目。第五條 北京市計劃委員會(簡稱市計委)是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的主管部門;北京市財政局(簡稱市財政局)對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第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要按照國家規履行報批手續,嚴格執行建設程序。建設程序主要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開工報告和竣工驗收等。嚴禁在計劃外擠占、挪用政府投資;嚴禁搞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的“三邊”工程。第七條 對於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的規定,經批準以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組建項目法人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其政府投資以國家資本金的形式註入項目法人公司,由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第八條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設備材料采購均實行招投標制度。招標應實行公開招標,確需采取邀請招標形式的,須經市計委、市財政局審批。第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合同管理制。其設計、施工、采購和工程監理要依法訂立合同,各類合同必須有明確的質量要求、履約擔保和違約處罰條款。第二章 項目的確定第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由建設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報市計委審批。其中,對於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使用政府投資2億元以上的,其它項目使用政府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市計委須先報市政府。第十壹條 建設單位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報市計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必須詳細列明所有單項工程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估算投資,並附經審定的項目總平面圖。對於項目建議書批復中規定須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項目,要提出項目法人的組建方案。第十二條 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重大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市計委應組織有關專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論證。第十三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已批準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由市計委列入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儲備庫。第三章 項目規劃設計第十四條 列入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儲備庫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或者委托的中介機構,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估算投資、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編制設計招標文件,經市計委、市財政局核準後,組織向社會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投標的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編制規劃設計方案、初步設計。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組織投資設計方案評審,並提出中標單位建議,由市計委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托中介機構對項目概算投資進行審核確定後,由建設單位發出設計方案中標通知書,並簽定《設計合同》,報市計委、市財政局備案。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設計包括規劃設計方案、初步設計、施工圖三個階段。中標的設計方案,要按有關規定,報市規劃設計主管部門批準。市計委、市財政局要參加市規劃設計主管部門對項目初步設計的評審會。凡因規劃設計需要,導致項目擴大規模、增加內容、提高標準的,其投資增加額不得超過已批準投資的3%,其建築面積增加額不得超過已批準面積的5%。 超過上述限額的建設項目,須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市計委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