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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祁縣拆遷城中村,具體有哪些地方

為加快城市建設步伐,優化人居環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將《祁縣十二片區棚戶區(城中村)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壹、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祁縣東風路101號,祁縣人民

政府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

聯系人:胡天相 聯系電話:0354-5226160

二、征求意見截止時間:2016年3月17日

三、如在征求意見期間內未收任何意見,視同同意本方案。

特此公告

附件:祁縣十二片區棚戶區(城中村)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

祁縣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6日

祁縣十二片區棚戶區(城中村)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征求意見稿)

為全面推進我縣棚戶區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並參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壹、征收範圍

鍛壓廠宿舍、水暖廠南宿舍、棉織廠宿舍、農機公司宿舍、防爆燈具廠宿舍、酒廠宿舍、肉聯廠宿舍、舊人民醫院、三軸宿舍、北關村、財政局等單位宿舍區範圍內所有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設施。(具體範圍詳見征收紅線圖)

二、工作分工

房屋征收主體為祁縣人民政府,具體由祁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負責征收、審核、把關,並委托昭餘鎮、昌源管委會、麓臺管委會、丹楓管委會、組織實施,縣直各相關單位協調配合。

三、征收補償安置原則

(壹)補償安置的對象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

(二)補償範圍是被征收人的房屋及被征收人使用權的土地。

(三)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依照《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確定,未登記房屋用途的依照規劃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的用途確定,或由規劃部門依照城市規劃認定。

(四)被征收房屋屬集體土地上建築的,建築面積認定,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證為準。

(五)被征收房屋屬國有土地上建築的,建築面積認定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房批準文件為準。

(六)違法建築或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重置價格結合剩余年限給予補償。

(七)被征收房屋有產權糾紛,在征收期限內未能解決的,由征收人組織人員做好現場勘查記錄,提出補償安置方案,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公證後,先行拆除,被征收人憑《調解書》、《裁定書》或《判決書》辦理有關補償安置。

(八)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不明確的由祁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組織國土、住建、規劃、國資公司、鄉(鎮)人民政府(城區管委會)、村委會(社區)、房管所等有關部門進行認定。

(九)征收範圍公布之後不得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活動。

(十)本次征收為現房安置,公布補償方案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城區管委會)、村委會(社區)、居民選定代表進行模擬征收協議的簽訂,簽約率達到100%,所簽訂的模擬協議生效並與征收補償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四、征收補償

本次房屋征收根據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國有、集體),采取產權置換的方式。

(壹)國有土地上居民住宅實施產權置換的補償方法和標準如下:

1、主房建築面積折算辦法。

磚混現澆結構:壹層按房屋建築面積1:1.2實行產權置換,壹層以上按房屋建築面積1:1.1實行產權置換;

磚混預制板結構:壹層按房屋建築面積1:1.1實行產權置換,壹層以上按房屋建築面積1:1.0實行產權置換;

磚木結構:壹層按房屋建築面積1:1實行產權置換,壹層以上按房屋建築面積1:0.9實行產權置換。

2、輔房(東、西、南房)面積折算辦法。

層高大於2.8米的(含2.8米),按照主房折算辦法的80%置換;層高2.2—2.8米的(不含2.8米),按照主房折算辦法的70%置換。

3、對國有土地使用證記載面積內的多層住宅樓,按以下辦法進行折算。

磚混墻、預制或現澆屋頂,裝修齊全投入使用的按1:1.1,並結合樓層系數折換。

(附:樓層系數表)

層數

樓層 壹層 二層 三層 四層

二層樓房 1.00 1.00

三層樓房 0.98 1.05 0.97

四層樓房 0.98 1.03 1.03 0.96

折算辦法:建築面積×1.1×樓層系數=置換建築總面積

4、地下建築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置換0.5㎡住宅。

5、簡易結構、附屬建築物及室內裝修等設施,以評估價給予補償。

6、被征收人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根據土地使用證記載的合法面積扣減房屋建築面積後剩余土地面積,按1:0.3置換住宅。

(二)集體土地上居民住宅實施產權置換的補償方法和標準如下:

1、平房:依據宅基地面積進行置換(建築物、附屬物不另補償)。標準是實際核查宅基地面積並結合主房結構進行置換:磚木結構1:0.7置換樓板結構1:0.75置換現澆結構1:0.8置換;無正房的,按實際核查宅基地面積1:0.5置換;對於建築容積率超過0.6且具有合法土地手續的住宅,按超過部分的建築面積分檔次給予補助:

建築容積率=總建築面積÷宅基地面積

①容積率在0.6-0.7之間的(包括0.7)按建築面積補助1000元/㎡。

②容積率在0.7-0.8之間的(包括0.8)按建築面積補助600元/㎡。

③容積率在0.8-1.0之間的按建築面積補助200元/㎡。

2、二層以上獨體住宅樓:對宅基地使用證記載面積內的合法建築,壹層的建築磚混現澆結構按1:1.2置換,磚混預制板結構按房屋建築面積1:1.1置換,磚木結構按房屋建築面積1:1置換;二層及以上有合法手續的建築按不同情況補償:磚混墻、預制或現澆屋頂,裝修齊全投入使用的按1:1置換;磚混墻簡易屋頂,裝修齊全投入使用的按1:0.6置換;地下建築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置換0.5㎡住宅簡易結構的房屋按評估價補償,不按產權置換。(無合法手續,但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協議的減半置換)

(三)被征收戶符合公租房(廉租房)條件且被征收房源是唯壹住房的,房屋置換面積不足45㎡時,按45㎡計算,差額部分費用由政府來負擔。

(四)依據2013年3月26日發布的《祁縣人民政府關於嚴厲打擊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的通告》未經城鄉規劃和國土部門審批擅自新建、改建、翻建的按成本價給予補償。

五、搬遷補助費、設施遷移費、獎勵的標準

(壹)搬遷補助費:

住宅房屋建築面積在30㎡(含30㎡)以下的,壹次性支付200元,大於30㎡的按照7元/㎡的標準支付。

(二)設施遷移費:

1、電話移裝費每門10元。

2、有線電視移裝費每戶250元。

3、空調移裝費每臺200元。

4、熱水器拆裝費每臺200元。

(三)獎勵

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並騰空房屋的,國有土地上居民住宅按房屋建築面積給予10%的獎勵,集體土地上居民住宅按宅基地面積給予10%的獎勵。

六、補償總價

根據初始平臺範圍內各小區房源銷售均價確定被征收戶的貨幣補償標準單價,按照被征收戶置換總建築面積,計算出房屋總價,結合裝飾、裝修費、補助、設施遷移等費用計算出補償總價。依據《關於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規定,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標準單價=房屋銷售總價(初始平臺範圍內房源總價)/房屋銷售總建築面積(初始平臺範圍內房源總建築面積)

房屋總價=置換總建築面積×標準單價

補償總價=房屋總價+裝飾、裝修費+補助+設施遷移費

七、安置:政府搭建平臺被征收戶自主選房

十二片區棚戶區改造采取由被征收人自主選擇存量經適房、商品房安置:政府搭建平臺組織被征收人自主選購存量經適房、商品房,被征收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購房合同,由政府按征收補償協議支付購房款的貨幣化安置方式。

祁縣住建局選定合適的辦公場所,將首次確定的安置房源匯總並搭建選房平臺,通過圖片、表格等形式公示所確定全部安置房源坐落位置、小區名稱、建築結構、面積、戶型、房屋銷售均價及分戶價。被征收戶根據平臺所公示房源信息,自主選擇平臺範圍內的存量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作為安置房。具體流程如下:

(壹)被征收戶與祁縣人民政府征收管理辦公室簽訂征收補償協議。

(二)依據簽訂的征收補償協議,被征收戶向祁縣人民政府征收管理辦公室提交選房申請書並繳納補償總價的10%作為選房定金,經審批後被征收戶在平臺內自主選擇房源作為安置住房(選房定金在征收房屋騰空並驗收後退還),壹經選定房源後不得更改。

(三)選定房源後,被征收戶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購房合同並備案。

(四)房款補差:補償總價低於實際選定的房屋總價的差價部分,由被征收人壹次性支付給開發公司(差額部分不封頂)補償總價高於實際選定的房屋總價的差價部分,在被征收房屋騰空並驗收後,被征收戶持已備案的購房合同和征收補償協議到房管所領取差額補償款(差額部分最高不能超過補償總價的10 %)。

八、安置房的標準

(壹)水、電、暖(含供熱燃氣初裝費)、樓宇門、防盜門、監控設施等交付時配套齊全,並與城市管網連接,由開發公司按標準配套建設,房屋總價包含該費用,不得再另行收取其它費用。

(二)非供熱燃氣、有線電視、寬帶網絡管線由開發公司交付時敷設到戶,被征收戶自行辦理開通手續,費用自理。

(三)按國家強制性節能要求,12層及以下的居住建築、高層居住建築的逆12層必須安裝太陽能光熱系統的安置房,太陽能光熱系統費用由被征收戶負擔。

九、房屋產權證的辦理及稅費負擔

(壹)產權辦理

1、被征收房屋屬於全部產權且無爭議的,可直接辦理產權證。

2、被征收房屋屬於部分產權或產權不明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產權後方可進行產權辦理。

(二)稅費負擔

1、工本費(政府負擔),交易費(開發公司負擔),不得另行收取其它費用。

2、契稅:安置房購房成交價不超過補償總價的,免征新購住房契稅;購房成交價超過補償總價的,只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個人負擔),差價部分契稅計算公式如下:

(新購房屋總價-補償總價)×稅率(按國家規定執行)。

3、維修基金: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基金,由個人繳納,專戶存儲。繳納標準為:①商品房:高層50元/㎡,多層40元/㎡;②經濟適用房:高層40元/㎡,多層30元/㎡。

十、被征收戶必須按約定時間騰空房屋,騰空房屋後,須保持原房屋結構完整,設施齊全,不得損壞和拆除門、窗、暖氣、管網線及各類用表等設施,違者賠償。

十壹、自本《方案》發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由租賃雙方自行解除租賃關系;設有抵押權的,由產權人自行解除抵押權;存在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解決。征收人不承擔房屋租賃、抵押及產權糾紛所產生的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十二、征收糾紛處理辦法

(壹)在征收實施過程中,征收當事人雙方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簽約期限內經多次協商仍達不成協議的,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由征收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做出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強制執行。各單位、各住戶的房屋騰空後,由征收人負責拆遷,條件具備壹處、拆除清運壹處,並將垃圾倒在指定場所。

十三、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十四、本《方案》由祁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五、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抄送:縣委,人大,政協。

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2月1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