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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委、財政部關於科研單位建立三項基金的規定

第壹條 根據國家科委、財政部(87)國科發條字第0125號《關於科學事業費管理的暫行規定》,獨立的科研單位劃分為技術開發類型,基礎研究類型,社會公益事業研究類型。對於不同類型的科研單位,實行集體福利基金、獎勵基金提取比例與減撥科學事業費幅度掛鉤的辦法。第二條 各類型科研單位可以從其納稅後留用的純收入中,建立事業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等三項基金。第三條 各類型的科研單位可以從其納稅後留用的純收入中,分不同情況按下列比例提取三項基金:

(壹)未減撥科學事業費的科研單位,其集體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可分別按百分之二十提取,事業發展基金按百分之六十提取。

(二)減撥科學事業費的科研單位,其集體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在百分之二十的基礎上,每減撥科學事業費百分之十,集體福利基金可增提百分之○點五,獎勵基金可增提百分之壹,其余為事業發展基金。

(三)基礎研究類型的科研單位,科學事業費中研究經費已轉入自然科學基金的,應視其轉入比例的多少;社會公益事業研究類型的科研單位,將純收入抵頂科學事業費撥款的應視其抵頂比例的多少,可按照本條(二)款規定的比例提取三項基金。第四條 各級科研單位的科學事業費,均以劃轉同級科委歸口管理時的科學事業費預算指標數作為基數,計算減撥科學事業費的比例。

在劃轉前,由同級科委確認的改革試點單位已經減撥(含全部減完的)科學事業費,應予承認,可計入基數。第五條 按上述規定比例提取的獎勵基金,不足人均壹個月基本工資金額的科研單位,可以用事業發展基金或經費包幹結余予以補充,但兩者相加最高不得超過壹個月基本工資金額。第六條 各類科研單位的事業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其主管部門根據上述第三、第四條辦法審核。第七條 各類科研單位減少科學事業費撥款比例,由其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科委(87)國科發字0422號《關於科研單位減少科學事業費撥款比例的核定辦法》進行審定,並報同級科委核準。第八條 科研單位按國家規定進行工資改革,自費增資部分,可列入科學事業費或有關的收入中開支。科研單位自行改革的,其增資部分,應列入單位提取的獎勵基金中開支。第九條 本規定的適用單位為:按國發〔1986〕12號文件的規定,過去和現在由中央或地方財政付科學事業費的全民所有制的獨立的科研單位(含事業費全部減完的科研單位)。第十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和國家科委負責解釋。第十壹條 本規定自壹九八七年壹月壹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