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到期不兌付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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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9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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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到期不兌付違法嗎
理財產品到期不兌付的行為是違法的,其屬於合同違約行為,不兌付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理財到期不兌付違法嗎
理財到期不兌付違法嗎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如何認定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 刑法 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壹)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實施下列行為之壹,符合前述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定罪處罰: (壹)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托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是惡劣的違法行為,不僅會導致有關的受害人妻離子散,更為關鍵的會社會上形成不良的風氣,所以自己需要合理的關註有關的預防措施,減少自己上當受騙的機會,不能因為壹時的利益而忽視自己的權益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