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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破產法的清算

清算(liquidation)

沒有大量財產的債務人常根據破產法典第七章申請破產,因為根據第七章的要求,債務人必須將其大部分財產賣掉,以清償債權人。擁有大量財產的債務人壹般不會按照第七章申請破產,而會轉向第十三章(個人債務之調整)下的破產程序,因為根據第十三章之規定,債務人的債務經過破產程序勾銷之後,債務人仍可保留相當部分的財產。

有時,作為消費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是為勾銷所負債務,獲得壹個“重新開始”的機會(“freshstart”)。根據第七章破產時,債務人必須將其財產予以清算,以支付債權人。我們稱之為“第七章破產案”。第七章破產程序中,由破產法院指定壹個破產受托人(trustee),具體負責清算債務人的財產。不過,即使在第七章破產程序下,債務人仍可保留部分財產。債務人可以保留的財產在破產法上稱為“豁免財產”(exemptproperty)。

美國法律規定,債務人在申請破產時,依法可保留壹定數額的豁免財產。豁免財產數額根據各州的地方立法而有所不同,有的州規定債務人的住房、小汽車為豁免財產。如紐約州規定動產為25000美元,不動產為10000美元。美國破產立法認為,誠實的債務人受破產宣告已遭不幸,債權人應寬容債務人,允許債務人保留其維持基本生活的壹定數額財產,否則,破產債務人往往要依賴社會救濟過日子,加重社會負擔。

如果債務人停止支付到期債務,或失去了清償能力(insolvent),債權人也可以根據第七章申請債務人破產,以便清算債務人的財產。此稱為“非自願第七章破產”(involuntary chapter7)。

根據法律規定,第七章破產,既可由債務人主動自願提出,也可以由債務人的三個債權人提出。債權人申請第七章破產的情形並不多見。

當債務人申請破產時,“自動中止程序”(automatic stay)便開始生效實施。“自動中止程序”的效力在於暫時阻止債權人向債務人追索債務。美國破產法典第七章、第十壹章(重組)和第十三章(個人債務調整)均適用“自動中止程序”。壹旦自動中止程序生效,債權人向債務人追索債務的行為便是無效行為,破產法庭還可對債權人追索債務的行為予以制裁。此時,債權人不得給債務人打電話,也不得給債務人寫信。“自動中止程序”是美國破產法典中最強有力的規定之壹。自動中止程序有兩個目的。其壹,它給債務人壹個“喘息的空間”(breathingroom),讓債務人好好地對案件進行思考,並找出壹條重組或清算的途徑;其二,它有助於阻止債權人“湧向法院”(race to the courthouse)“哄搶”債務人的所剩財產。自動中止程序生效期間,各債權人不必擔心其他債權人會偷偷摸摸地獲取債務人的財產。所有債權人盡管放心,債務人的財產不會被他人搶先壹步地取走。

當破產程序結束時,自動中止程序亦隨之失效。破產程序終結之前債權人可以獲取債務人財產的唯壹途徑是向破產法庭申請“解除自動中止程序”(relief from automatic stay),即申請破產法庭準許其重新占有債務人的特定財產。能夠提出此等申請的往往是具有擔保權益的債權人(a secured creditor)。如果具有擔保權益的債權人能夠向法庭證明擔保品的價值正在大幅度減損,且債務人並未采取措施保護債權人對擔保品所享有的擔保權益,此時,法庭即可“解除自動中止程序”,準許債權人重新占有擔保品。

當債務人提出第七章下的破產申請時,根據美國破產法典的相關規定,債務人的所有財產成為“第七章破產財產”(chapter7estate)。法庭指定壹位“第七章破產受托人”(chapter7trustee)接收和清理債務人的破產財產。受托人根據所在地州的法律扣除“豁免財產”後,將債務人剩余的財產移交給有擔保權益的債權人或予以出售後清償沒有擔保權益的壹般債權人。

第七章破產受托人獲取相對固定的工作報酬。不過,如果受托人盡心盡職,為債權人收回了大量財產,此時,受托人可按其收回和出售的破產財產的壹定比例獲取報酬。這種報酬支付機制有利於鼓勵第七章受托人認真盤點債務人的資產和業務,防止債務人為了逃債而隱匿財產。

根據美國破產法典第七章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清算時,有擔保權益的債權人要優先於無擔保權益的壹般債權人受償。雖然在破產案件未徹底了結之前,由於自動中止程序的存在,具有擔保權益的債權人不得對擔保品擅自行使處分權,但此等擔保品終究要移交給具有擔保權益的債權人,或被出售用以清償具有擔保權益的債權人。如果擔保品的價值大於所擔保的債務,則該債權人系“過度擔保(”oversecured“)的債權人,其債權可獲得百分之百的滿足。如擔保品的價值小於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的債權則為擔保不足(“undersecured”)的債權。擔保品不足以清償的債務部分則轉化為未受擔保的普通債務。

第七章破產程序中,所有不具有擔保權益的普通債權人受到平等保護。破產財產被售後,所有普通債權人對破產財產出售所得均能分得壹份。如果某個單壹的債權人對破產債務人享有70%的無擔保債權,則該債權人有權得到破產財產出售所得的70%。例外情形是,有些債權在法律上稱之為“優先”(priority)債權,在獲償順序上優先於其他債權,如破產律師費用、第七章破產受托人費用等等。

壹旦法庭確認,在破產程序中,債務人系善意行事並已將豁免的財產全部用於了清償債權人,此時,債務人仍未清償完結的債務壹筆勾銷,即此等未清償債務在法律上不再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不過,債務人的有些債務即使通過破產程序也永遠不能勾銷。這些債務包括子女撫養費、離異配偶扶養費、酒後駕車致人損害之債以及債務人故意或惡意損害所生之債等。

此外,如果法庭認為債務人申請破產系欺詐行為,或者認為準許勾銷債務人的債務將構成對破產法的“嚴重濫用”(substantial abuse),法庭則可以將該破產案件予以撤銷。壹旦案件被法庭撤銷,自動中止程序則失效,債權人即可向債務人追索債務。即使按照法律的規定,債務人有權勾銷其債務,債務人仍可與債權人“再確認協議”(reaffirmation agreements),繼續向債權人清償特定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