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在戶口本上,可以出具證明親子關系的證明。根據治安戶口管理條例,可以去村裏或者居委會開證明,證明親子關系。有了證明,就可以帶著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發表意見,並加蓋派出所公章。
申請出具親子關系證明所需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2.本人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加蓋人事、勞動、組織專用章的證明材料;
3.當事人的親屬在境外的,需要境外親屬的來信。要求出具證明信參考樣本中的“境外親屬關系”壹欄;
4.委托他人代理的,受托人還應當提供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遷移賬戶的程序:
1,開戶籍證明
本人或親屬持身份證、戶口本到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有的派出所會要求當事人到村委會開具遷移證明,才有戶籍證明。
2.向當地派出所申請移民,並出具準移民證明。
本人或親屬持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和表明遷入原因的材料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說明遷入原因的材料,如遷入,參考房產證。遷入地派出所審核後,會出具準予遷入證明,即遷入許可證。
3.出具遷移證明,辦理落戶手續。
憑身份證、戶口本、準遷證,到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準遷證。可以憑遷移證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綜上所述,可以去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開具親子關系證明,證明親子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
戶籍以戶為單位。與監督者同住的人為壹戶,監督者為戶主。壹個獨立的家庭,由我當家。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 * *宿舍的戶口* *設立分戶或單獨戶口。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