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壽險是法人利用保險洗錢的主要工具。FATF、IAIS等國際組織對此十分關註,國內學者也做了大量的分析和研究。但是,洗錢往往與行賄、偷稅、避稅、違反財經紀律相混淆,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澄清。筆者認為,根據使用團險的目的不同,團險洗錢可分為以下四種,只有前兩種是因為突破了國家(即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股東的代理人)的薪酬限制而屬於洗錢;後兩者應屬於國家鼓勵的行為,在國家工資限額內避稅、逃稅和違反財經紀律。
壹是少數企業領導或全體員工私分國有、集體資產洗錢。前者不讓員工知道,後者讓員工知道,間接取得員工同意,但兩者都屬於通過保險的方式侵吞國有資產,集貪汙和洗錢於壹身,避免股東知道。第壹類,投保企業向員工發放巨額保費,以單位名義購買團險,但通常只有少數負責人知道。保單生效後,投保企業以“長險短工”為由要求退保,保險公司將退還的保費匯入企業領導個人賬戶。保監會加強團險退保監管後,又多了壹個環節,就是“單獨做團險”。保單生效後,投保企業以“無力支付”為由要求將團險改為個險,然後要求退保,保費將進入領導個人賬戶。第二類,企業先以單位名義為全體員工購買團體保險,然後退保,退還的保費存入員工個人賬戶,由其支取。根據《反洗錢法》的規定,這兩類屬於上遊犯罪為“貪汙賄賂犯罪”的洗錢行為。但是,前者是少數領導腐敗,後者是集體腐敗。
二是企業以“團購”的形式為員工購買人身保險,即“個險團體做”。大多是以“員工做小頭,企業做大頭”的方式間接獲得員工的同意。企業收集員工的個人資料及其填寫的保單,然後“代扣”員工應繳納的保費,最後以“團購”的形式為員工購買人身保險。這種為員工“團購”人身保險的方式,既取得了員工的同意,又繞過了保監會的監管。雖然領導可能拿到大頭,工人只能拿到小頭,但是內鬥的可能性不大。只要突破國家工資限額,就應該屬於侵吞國有資產的洗錢行為。
第三,購買企業年金,避稅或逃稅。第壹類是購買企業年金。為完善養老保險制度,國家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為職工購買補充商業養老保險,保費在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計入成本,稅前列支。顯然,只要企業繳納的保費低於4%,不僅合法,而且免稅,國家鼓勵。只要是稅後收入,超過4%國家沒有異議。第二類是避稅。雖然企業為員工繳納的保費超過了4%,但如果能讓超出的部分免稅,應該是避稅。第三類是逃稅。企業為員工購買團體壽險,然後要求團體改單,員工個人要麽退保,要麽持有保單。如果企業繳納的保費超過4%,但超出部分不能免稅,但又沒有履行納稅義務,就應該是偷稅。如果在這三類中,包括保費在內的職工工資超過國家工資限額,應該屬於侵吞國有資產的洗錢行為。
第四,設立小金庫。企業以單位名義投保團險,再通過退保實現。退還的保費存入指定賬戶,企業將其設置為“小金庫”,以滿足壹些特殊需要,規避財稅部門監管。這種做法雖然違反了財經紀律,但只是改變了財產占有的形式,並沒有改變所有權關系,不屬於洗錢的範疇。
2.利用地下保單洗錢
地下保單是指港澳地區保險機構業務員進入內地向內地居民銷售,或者內地居民幫助其銷售,甚至港澳地區保險機構及其代理人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銷售的保單。,由內地居民在境內完成保費繳納,再由上述人員將保費轉到境外保險機構,最後由境外保險機構在境外簽發。由此可見,只要被保險人的保費繳納過程在內地完成,境外保險機構出具的保單就屬於地下保單。地下保單多以人民幣賠付,外幣賠付,為黑錢出境提供了便捷通道,成為重要的洗錢工具。
3.利用長期壽險洗錢,即“長險短做”
洗錢者壹般使用大量現金批量支付保費,或在短時間內完成支付,或最初選擇批量支付,很快要求批量支付後續保費。被保險人會在短時間內使保單的現金價值達到很高的水平,然後要求退保或質押貸款,讓保單註銷。“馬上交錢,馬上得到”是“冒長險,做短工”的變種。洗錢者往往為即將退休的人投保,或者將投保人年齡“虛報”為接近退休的年齡,通過批量繳納保費的方式購買養老保險或現貨年金。由於年金領取方式靈活,洗錢者可以利用這種保險存入大量現金,壹次性領取全部保險金。
4.利用外匯保單和離岸保單洗錢。
外匯保單要以外幣支付保費,退保和理賠也要以外幣支付。但少數外資保險公司並未嚴格執行。部分外匯保單允許被保險人以人民幣支付,退保或理賠時可選擇支付貨幣。有了這種外匯保單,洗錢者可以在國內繳納保費,通過在國外退保實現跨境洗錢。此外,洗錢者還可以實現本外幣兌換,從而達到資本外逃或熱錢流入的目的。外匯保險單的最新發展是離岸保險單。中國保險業全面對外開放後,離岸保險業務將迎來快速發展期,洗錢者可能會利用中國缺乏監管經驗進行洗錢。
5.利用新保險來洗錢
投連險、分紅險、萬能壽險等新型保險是保險和證券的混合產品。與傳統壽險相比,它們的保障功能弱,投資功能強,所以是具有保險功能的基金。新保單持有人的資金可以在保險賬戶和投資賬戶之間自由分配。因為它的主要功能是投資,所以保費壹般沒有限制。洗錢者購買這類產品,不僅可以模糊資金來源,改變“黑錢”性質,還可以邊洗邊賺錢。其最新發展是銀保、銀保卡、保單賬戶。前兩種資金可以在銀行賬戶和保單之間靈活劃轉,既可以自動繳納保費,也可以靈活支取;最後壹種允許投保人將多繳的保費存入保單,客戶可以自由存取。洗錢者往往利用存單的功能,使資金反復進出這些保單,掩蓋其真實來源,達到洗錢的目的。
6.利用銀行保險洗錢
銀行保險作為壹種新的保險營銷形式,在壽險產品銷售中的份額急劇增加,越來越受到銀行和保險行業的重視。銀行保險為了滿足櫃臺銷售的需要,往往具有簡單、規範、易操作的特點,手續簡單,咨詢信息少,交易速度快。銀行保險的承保標準低,但現金價值可以很高,客戶可以從銀行轉保費來代替,這也給洗錢者提供了空間。比銀行保險更新的營銷方式是網上保險,投保人在線投保,在線繳納保費。雖然網上投保需要線下辦理相關手續,但根據電子簽名法的規定,保單已經生效,投保人可以退保變現。
7.利用賄賂政策洗錢
贈送帶有人壽保單的禮物可以顯示親情和關懷,洗錢者(包括行賄者)經常使用這種方法洗錢。壹般是贈與人支付巨額溢價,受贈人退保變現。團險中的賄賂保單本質上是高額退款。企事業單位購買團險,保險公司會虛增保費,交易後再將大額保單交給相關人員,屬於上遊犯罪為“貪汙賄賂罪”的洗錢行為。
8.財產保險中的洗錢
財產保險洗錢的主要方式有保險詐騙、理賠詐騙和現金交易。在理賠人員的配合下,理賠詐騙和保險詐騙可以有機結合。洗錢者通常會有計劃地用黑錢替換保險標的,然後制造保險事故,獲得賠償,以達到洗錢的目的。洗錢者還可以購買別人的保險對象,然後更換投保人,“出險”後再獲得賠償。財險出險率高,現金交易簡單易行。保險公司可以現金投保,保險公司壹般以現金賠付,這也給洗錢者提供了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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