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即辭職,是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辭職壹般有兩種情況。壹種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員工勞動,或者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的,員工可以隨時要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二、根據勞動者本人選擇,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辭職需要註意的事項有:
1.提前申請;
2.用人單位通過辭職申請後,應自覺辦理交接手續;
3.要註意單位是否依法出具了相關證明,是否辦理了人事關系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