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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申請多早提交?

壹般情況下,勞動者需要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交辭職申請。但是,用人單位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強迫勞動者違背勞動者意誌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法下達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指令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三十日提出辭職申請。除上述情形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壹致的,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訂立是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進行的。但是,由於勞動關系的建立具有人身依附性,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也特別強調了壹點。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並征得其同意。此舉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辭職即辭職,是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辭職壹般有兩種情況。壹種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員工勞動,或者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的,員工可以隨時要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二、根據勞動者本人選擇,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辭職需要註意的事項有:

1.提前申請;

2.用人單位通過辭職申請後,應自覺辦理交接手續;

3.要註意單位是否依法出具了相關證明,是否辦理了人事關系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