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壹個年度內醫療保險報銷政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20萬元。1、住院醫療待遇: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之間符合政策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實行基本藥物制度的壹級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鎮衛生院)報銷比例為85%,由門診統籌簽約醫療機構村衛生室上轉到醫療機構鎮衛生院住院治療的,報銷比例提高2個百分點。其他壹級醫院(縣二院、縣婦幼保健院)報銷比例為75%,二級醫院(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醫院)報銷比例為70%,三級醫院(濱醫附院、濱州人民醫院、市中心醫院、市三院等)報銷比例為55%。2、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統壹為220元壹個標準後,任何壹個參保居民如果去省級聯網醫院(如:省立醫院)住院時,可以在我們當地縣級醫院開具轉診證明到縣醫保處進行備案,醫保處可在省級平臺將病人的住院信息直接轉到病人在省級聯網醫院住院的報銷系統,使病人出院時直接享受報銷待遇,並且享受高於當地約25%的報銷比例,同時減少參保患者回鎮送材料的麻煩。這充分體現2016年統壹繳費標準220元給我們城鄉居民帶來的方便和實惠。3、普通門診醫療待遇:在壹個年度內,門診醫療費用起付標準為50元,參保人在本年度內門診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900元,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之間符合政策規定的普通門診統籌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直接為50%;取消二次補償制度的麻煩。4、門診慢性病醫療待遇:2016年門診慢性病病種有惡性腫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癥、臟器官移植、糖尿病(合並感染或有心、腎、眼、神經並發癥之壹者)、高血壓病Ⅲ期(有心、腦、腎並發癥之壹者)、類風濕病(活動期)、肺源性心臟病(出現右心室衰竭)、腦出血(包括腦梗塞)恢復期、慢性病毒性肝炎、冠心病(出現左心室衰竭)、阻塞性肺氣腫、結核病、再生障礙性貧血、重性精神疾病、癲癇、血友病、苯丙酮尿癥等。以上慢性病所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給予適當補助。壹個年度內,門診慢性病起付標準為500元,與住院起付標準分別計算,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之間的符合政策範圍內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最高補助比例不超過50%。4、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待遇:壹個年度內,參保居民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和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的門診慢性病費用,經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償後,個人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險給予補償。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為1.2萬元,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1.2萬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補償。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1.2萬元以上(含1.2萬元)、10萬元以下部分給予50%的補償;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20萬元以下部分給予60%的補償;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部分給予65%的補償,每人最高給予30萬元的補償。在縣人民醫院曾經有壹位肺癌患者,花費總錢數是61620.48元,出院結算時醫療保險報銷後,沒想到同時得到了大病保險補助7370.04元。在聯網醫院住院患者,只要符合大病保險的條件,出院結算時大病保險補助即時得到。5、學生和兒童因意外傷害發生的符合政策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按照門診統籌規定支付,最高支付限額達到5000元。6、參保居民因患危、急、重病癥經門(急)診緊急治療後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診醫療費用不予報銷;經門(急)診緊急治療後住院的,其符合規定的急診醫療費用可並入住院費用進行報銷;經門(急)診搶救無效死亡的,符合規定的急診醫療費用按50%的報銷比例進行報銷。7、參保居民因外傷、分娩住院發生的符合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按規定比例報銷,沒有定額限制。
法律客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報銷比例1、在三級醫療機構醫療的,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60%,個人負擔40%;2、在二級醫療機構醫療的,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70%,個人負擔30%;3、在壹級醫療機構、鄉鎮衛生院醫療的,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0%,個人負擔20%。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