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用耕地
旱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5萬元。
2.征用基本農田
旱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56萬元。
3.征用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36萬元。
5.征用庫車集、荒山、荒地、荒灘、荒溝、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甘肅省土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研究:
1.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登記確認的土地面積和地上附著物數量進行核算,並在村民住所公告後支付給青苗或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
2、安置補助費按不同方式確定分配對象。需要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集體發展基金;由其他單位安置的,付給安置單位;自謀職業、不需要統壹安置的,經被征地農民申請,與享有被征用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協議,發放給需要安置的農民;參加社保安置的,全額支付給安置人員個人繳納養老保險。
3.土地補償費應當支付給享有被征用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農村集體流動土地、承包農戶自願返還的承包土地、承包土地流轉和土地開發整理新增耕地等。,並將同等質量和數量的土地調整給被征地農民繼續承包經營,土地補償費留作集體發展基金。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法調劑土地的,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將不低於80%的土地補償費用於被征地農民個人的生活安置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的繳納,其余土地補償費留作集體發展資金。
只要妳靜下心來稍微想壹想,妳就應該知道,甘肅省新的征地補償標準永遠不可能是壹樣的,任何地方的征地補償標準都不是省會政府規定的。甘肅省作為全國重要的省份,看到了壹些關於征地補償的參考,但是如果妳的土地被政府征用,得到的補償和上面不壹樣是很正常的。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
征用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按照先補償後搬遷、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對農村村民房屋進行公平合理補償,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並對因征收引起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給予補償,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合法的房屋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需要征收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並開展被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土地征收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範圍、征收目的、土地現狀調查安排等內容。征地預公告應當以有利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得少於十個工作日。自征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範圍內搶種搶建;違規搶種搶建的,不予搶種搶建補償。
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清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和面積,以及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權屬、類型和數量。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綜合判斷征地社會穩定風險,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和處置方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等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作為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