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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革命遺存保護辦法

廣州市革命遺存保護辦法如下:

為加強本市文物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的壹切文物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有保護本行政區域內文物的職責。

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文物的義務。第四條廣州市文化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實施。縣級市文化局負責保護和管理本轄區內的文物。公安、工商、規劃、國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海關,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按各自職責協同管理。

第五條市、縣級市文物管理委員會協助本級人民政府研究和審議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第六條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事業費和文物基建費分別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由同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統壹管理。

市、縣級市每年的正常文物維修費按實際需要在城市維護費中列支。重大的考古發掘項目、文物搶救項目和大型的博物館基建項目所需經費按實際需要撥給專款。鼓勵多渠道籌措文物保護基金,支持文物事業。

第七條市、縣級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革命遺址、紀念建築物、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等文物,需確定為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應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八條市、縣級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劃出保護範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作出標誌說明,建立記錄檔案,設置專門機構或指定專人管理。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第九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須經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壹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