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納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麗江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委員會,負責統壹管理,協調有關部門的管理工作。保護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保護管理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建立相應的保護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保護管理工作,其具體工作職責,由麗江納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第五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要增加歷史文化名城建設與保護管理經費的投入,同時通過各種渠道籌集保護資金,設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基金。第六條 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都有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義務,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七條 在保護管理工作中貫徹執行本條例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保護管理機構給予獎勵;成績特別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 大研古城保護管理第八條 對具有重大歷史文化價值和民族特色的大研古城,實行重點保護,確保其原有的總體布局、形式、風格和風貌。城內房屋建築、道路、水系的保養、維修、改造、重建工作,都必須堅持保持原狀的原則進行,嚴格控制建築密度,禁止新建與其風格不協調的建築物。第九條 大研古城分為三級保護區。壹級保護區為:四方街、木家院、翠文巷、黃山段、官院巷、金星巷、光碧巷、密士巷、積善巷、興仁上段、興仁中段、興仁下段、文智巷、石牌坊遺址、人民廣場、白馬龍潭、黑龍潭、大佛寺、普賢寺、獅子山等及其附屬建築物;二級保護區為:城內主要中心街道、水系及其附屬建築物;三級保護區為:除壹、二級保護區以外的其他地段及其建築物。
壹級保護區為嚴格保護級,在該區內房屋和設施整修、新建和功能配置調整,都必須保持原狀;二級保護區為風貌保留級,凡與古城功能、性質無直接關系的設施,不在該區內建設,確需改建、新建的建築物,應與相鄰部位的風貌相壹致;三級保護區為風貌整理級,該區內可以進行與古城環境相協調的建設。第十條 大研古城內的建築物、道路、水系和其他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除和改建,不得任意損壞、改變其原來的形狀和特征。需要進行保養、維修、改造、重建的工程,必須按照保護管理等級分別由有關部門提出實施方案,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方可施工。第十壹條 大研古城內的單位和個人需要進行維修、改造、重建、新建的工程,必須向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申請和批準手續,取得許可證以後,嚴格按規定進行施工和驗收,並接受保護管理委員會和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第十二條 在大研古城的周圍,建立保護性建設控制地帶。建設控制地帶範圍,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劃定。在建設控制地帶範圍內必須按照總體規劃進行建設,新建的建築物,不得高於大研古城內古建築物的高度。第十三條 大研古城內必須嚴格控制建築密度,堅持統籌規劃、合理疏散的原則;在大研古城外有計劃、有步驟地建設新居民區。第十四條 逐步調整大研古城內的產業結構,重點發展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無汙染、無公害的產業。合理安排古城內商品經營市場布局,因地制宜地分別建立民族文化區、傳統工藝制品區、民族風味食品區、旅遊觀光區等街區。
在大研古城內不得新建有汙染、公害的企業,已建成的,必須限期治理或者搬遷。第十五條 加強大研古城道路保護與交通安全管理。古城內街道,除了經批準的生活、衛生、消防、市政等特許用車外,小型機動車輛必須在限定時間內通行,其他機動車輛禁止通行。第十六條 加強大研古城水系的保護管理,采取措施保護水源,加固和保養河堤,清除河床淤積,保持河水潔凈和水質衛生。禁止向河內傾倒垃圾和汙染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