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負責促進本地區就業,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實施就業援助制度;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體系;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
四、落實城鄉居民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政策、標準以及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
五、對本轄區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進行預測和信息指導,制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控,維護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安全。
六、負責本地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的綜合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津貼和補貼政策;研究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等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落實事業單位和政府工作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服務和引進,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率先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負責博士後工作站的建立、服務和管理;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培養、管理和服務。
八、負責本地區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落實外國專家管理、出國(境)培訓和重點項目聘請外國專家的政策、管理措施和計劃。
九、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軍隊轉業幹部及其家屬安置的政策和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教育培訓,落實企業解決困難和穩定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
十、負責本區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貫徹執行公務員管理的政策法規;根據分工,承擔區政府部門的檢查和績效評價工作。
十壹、落實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落實勞動關系政策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三、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