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濟制度,采取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的方式籌集資金。
具體如下:
1、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以大病統籌兼顧小病理賠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濟制度,顯示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救助農民的疾病醫療費用的而門診跌打損傷等不在該保險範圍內,這項規定使得農民實際受益沒有預想的那麽大;
2、大病保險的保障範圍要與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相銜接,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應按政策規定提供基本醫療保障。在此基礎上,大病保險主要在參保合人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的情況下,對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補償後需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註銷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