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社會援助臨時措施
第二十八條下列人員可以申請相關醫療救助:
(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
(二)無依無靠的被撫養人;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有特殊困難的人員。
第二十九條醫療救助應當采取下列形式:
(壹)資助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
(二)對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後,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的基本醫療費用給予補助。
醫療救助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資金狀況確定並公布。
第三十條醫療救助申請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後,由縣級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的醫療救助,由縣級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直接辦理。
第三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相銜接的醫療費用結算機制,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便捷服務。
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疾病緊急救助制度,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患者提供救助。符合規定的急救費用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
疾病應急救援體系應當與其他醫療保障體系相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