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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銀行43名客戶理財被坑5千萬,到底是誰的責任?

什麽是飛單?

飛單跟虛假理財是銀行理財產品的兩大公敵,其實銀行R1-R2級別的理財產品,99%來說本金安全都沒有任何問題,剩余的1%除非是遇到金融危機,否則基本不會發生。但是只要出現飛單或者虛假理財,那麽妥妥的,基本上100%虧損了。

1、飛單:簡單來說,就是銀行工作人員利用投資者對銀行的信任,賣不屬於銀行自己的理財產品,從中獲得高額的傭金提成。比如某個P2P公司理財賣的不好,就找銀行員工合作,當客戶到銀行購買理財產品時,銀行人員實際售賣的是P2P的理財,但是對客戶卻謊稱是銀行的理財產品,從中謀取利益。失去銀行的風控,飛單理財虧損的概率也就高了。

2、虛假理財:也就是我們經常聽到的蘿蔔章,這個性質比飛單更惡劣,虛假理財指的是銀行員工私刻銀行公章,私自制作理財協議,利用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向客戶售賣根本不存在的理財產品。這部分錢等於全部進入了銀行員工自己的口袋裏。

華夏銀行理財飛單

這件事其實是三四年期的事情了,只不過是最近裁判文書網更新後,才被報道出來。2019年5月17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多封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墳支行侵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根據判決書顯示,原華夏銀行公主墳支行個人客戶經理申某在2013年9月至2014年間私自向43名投資人銷售非本行組織銷售的“理財產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計5000余萬元。壹審法院判決華夏銀行無責任,二審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判定華夏銀行公主墳支行存在20%的過錯程度範圍先行承擔賠償責任。

到底誰承擔責任?

其實責任很明確的,最大的責任肯定是華夏銀行的客戶經理申某,這也是壹審法院判決華夏銀行無責的原因,當時壹審的法院認為投資者購買的基金並非華夏銀行公主墳支行代理銷售,該投資行為不屬於華夏銀行公主墳支行的經營活動。同時,華夏銀行公主墳支行禁止工作人員銷售未經批準的涉訴基金,因此申某向客戶推銷涉訴基金並非在其工作職責範圍之內,並非為了執行工作任務,故而華夏銀行無責。

二審改判則認為銷售理財本身就要求商業銀行具有高度的職業道德與內部嚴格的自律機制。再者銀行應該能夠預見並采取相應措施避免其員工私售行為所帶來的風險,但華夏銀行卻未能通過有效的內部控制措施發現並糾正其員工申某的私售行為,華夏銀行公主墳支行的內部管理有違審慎經營規則,存在過錯。故而承擔20%的責任。

說實在的,飛單是銀行最為頭疼的事情,銀行本身也不願意發生飛單,每次飛單出來的影響都巨大,銀行的聲譽也會受到損失,但是人這個個體是最無法把控的,任何壹家銀行對於理財銷售及員工的行為肯定都是三令五申的,但是始終都有存在飛單及虛假理財的情況存在,這就是為什麽現在銀行大力推廣電子渠道銷售的原因了,通過官網或者手機銀行購買,避免了人為的因素,就大大降低了上述兩種事件發生的概率。

銀行肯定有壹定的責任,畢竟是銀行的場地以及員工才會使得客戶產生信賴,但是銀行肯定不是主要責任,因為這個事件並非銀行主動去推動發生的,如果說判決銀行承擔全部責任,那麽所有的銀行都必須關閉理財業務了,否則不法分子完全可以通過與銀行人員合作,購買P2P類的高息理財產品,賺了平分,虧了銀行承擔責任。

如何避免飛單或者虛假理財

1、最簡單的方式就是自己在網銀或者手機銀行上購買,不經過銀行員工這個環節,那麽就不會遇到這類情況,或者找銀行員工購買之後自己登錄網銀(手機銀行)查詢理財的持有情況。

2、當然銀行中的產品有的並沒有在互聯網渠道上銷售,只在櫃面專有,對於這類產品也無需過於擔心,可以登錄中國理財網查詢,這是中國的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設立的官方網站,所有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均需在上面備案登記(如下圖),如果無法查詢到相關信息就是虛假理財或者飛單。

3、假設妳完全不懂得使用網絡功能,那麽就用最傳統的方式嚴重,在A網點購買之後,到B網點查詢是都有這款理財產品的存在,如果有那就是真實的,如果沒有就是飛單或者虛假理財,除非跨地級市的分行,否則同壹個分行內,各網點銷售的理財是壹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