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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集資行為湖南省集資條例

第十條募捐者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進行募捐:

(壹)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媒體;

(二)在公共場所放置募捐箱;

(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持募捐人的有效證件勸說募捐人;

(四)發送建議函或者發送建議信息;

(五)慈善演出、慈善比賽、慈善義賣、慈善拍賣;

(6)其他適當的方法。

第十壹條鼓勵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媒體和其他組織協助紅十字會、慈善機構、公募基金會或者其他募捐者開展慈善演出、慈善比賽、慈善義賣、慈善拍賣等募捐活動。

第十二條募捐人開展募捐活動前,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報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並在募捐人網站和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網站上公布。募捐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募捐的目的、時間和地區;

(二)資金籌集方式;

(三)捐贈財產的使用計劃;

(四)工作成本計劃;

(5)其他。

募捐方案不包含前款規定的內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提示並督促募捐人改正。

募捐人應當按照公布的募捐方案進行捐贈。

第十三條募捐者接受捐贈財產時,應當向捐贈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印制的專用捐贈收據;捐贈人放棄接受捐贈專用收據的,募捐人應當做好記錄,並將捐贈專用收據歸檔。

第十四條捐贈物資需要進行價值評估的,由募捐人和捐贈人協商委托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估;難以存放、運輸或者超過募捐實際需要的捐贈,經捐贈人同意,可以依法拍賣處置。

評估費、拍賣費或者其他處置費從捐贈人的捐贈金額中扣除,或者根據捐贈人的意願由捐贈人另行支付。

第十五條捐贈人不能當場兌現捐贈的,募捐人應當與捐贈人訂立捐贈協議,並可以申請公證。捐贈協議應當載明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和贖回時間。

捐贈人到期未履行捐贈協議的,募捐人應當催告;捐贈人無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拒不履行的,募捐人可以在募捐公告中指明不履行,必要時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募捐人應當在捐贈計劃確定的捐贈期限屆滿時終止捐贈,並自捐贈期限屆滿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在募捐人網站和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網站上發布捐贈公告。常年性募捐活動,募捐人應當在每年1、31前公布上壹年度的募捐情況。

募捐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a)實際籌款的開始和結束時間;

(二)捐贈的種類和數量;

(三)捐贈人的姓名(捐贈人要求保密的除外)、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或者價值、捐贈時間;

(四)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捐贈人對募捐公告內容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募捐人更正;募捐人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申請民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災害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動員募捐者面向社會開展救災募捐。

民政部門和募捐者應當采取措施簡化手續,確保捐贈財產及時、安全、有效地用於救災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