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維修基金只能在保修期滿,物業公共* * *部位,* * *設施設備大修、更新、改造時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準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基金閑置時,除購買國債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金外,不得挪作他用。
3、特殊用途:
(1)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從維修基金中臨時借用相當於壹個月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房屋需要大修或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提取施工合同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不得超過工程總額的30%。
(3)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賬戶中保留相當於壹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 * *部位、* *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便民、公開、透明的原則,受益人和負擔主體壹致。
第二十條住宅* * *部位、* *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商品房之間或者商品房與非住宅房屋之間*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物業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按照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部分,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物業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3)售後公房和商品住宅或非住宅,其* * *用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應當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相關物業。其中,應當由售後公房分攤的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房出售單位按照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壹條住宅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涉及未出售的商品房、非住宅房屋或者公有住房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按照未出售的商品房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移交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改造項目提出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專有部分占建築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範圍內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采納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計劃;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行業主持人持相關材料,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費用;其中,使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劃轉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撥給維修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