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壹種臨時補償。
失業保險的目的是保障失業者的基本需求。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按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3、已按法定程序進行失業登記;
4、有崗位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
第五條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組成:
(壹)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3)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第六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壹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第七條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第八條省、自治區可以建立失業保險調劑金。
失業保險調節基金以統籌地區依法應當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為基數,按照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籌集。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不足時,由失業保險調節基金和地方財政補貼調劑。
失業保險調劑金和地方財政補貼的具體籌集、調劑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