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基金清盤狀況如何
基金清盤是指基金資產全部變現,將所得資金分給持有人。清盤時刻由基金設立時的基金契約規定,持有人大會可修改基金契約,決定基金清盤時間。為了方便大家,壹起來看看吧!下面給大家分享關於基金清盤狀況如何,歡迎閱讀!
什麽是基金清盤
基金清盤是指基金資產全部變現,將所得資金分給持有人。清盤時刻由基金設立時的基金契約規範,持有人大會可修改基金契約,決定基金清盤時間。
根據我國基金有關法規,在開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內,若連續60日基金資產凈值低於5000萬元,或者連續60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達不到100人的,則基金經營管理人在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後有權宣布該基金終止。關於基金因資產規模過小而需清盤的狀況,在亞洲金融危機時的香港曾經出現過,由於後市看淡,基金份額贖回較多,香港多家基金企業關閉了壹些基金。
開放式基金清盤的狀況
開放式基金壹般不規範自己的存續期限,但在某些狀況發生時,開放式基金可能作出清盤的決定,通過清算和分配基金資產結束其存在。
從海外的狀況看,開放式基金需要清盤的情形緊要有如下幾種:
1、根據基金契約或企業章程的規範:如臺灣規範,證券投入信托契約之終止事由,除法令另有規範外,依證券投入信托契約之約定。
2、持有人大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如英國規範,經特別決議通過,開放式基金可以清盤。香港開放式基金的清盤也需要持有人大會作出決議。
3、主管機關取消開放式基金許可的情形:
①根據基金經營管理人的書面申請。英國規範,基金經營管理人的授權董事向金融服務局(FSA)申請取消授權,在FSA同意的狀況下,開放式基金可以清盤。
②設立不當或變得不當。如荷蘭規範,如果發現原設立申請的材料不正確或不完全或由於狀況變更使得同等條件下設立申請將被拒絕,財政部可以取消許可。
③基金經營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再具備法定的條件。如韓國規範,在委托會社(基金經營管理人)被取消業務資格、解散等狀況下,而又未被財務部長官命令移交的狀況下,可以廢止信托契約。
④基於公益或受益人的利益。如臺灣規範,基於公益或受益人利益,以終止證券投入信托契約為宜者,證管會得命令終止之。
基金清盤的做法
國外壹般規範,基金的清盤需得到主管機關的許可或須向其備案,如英國規範,開放式基金清盤後,即停止股份的發行、出售、贖回和註銷,股份轉讓不再登記,股東登記的變更沒有董事的批準不得實行。除為了清盤的利益外,基金業務不再實行。基金經營管理人需公布清盤開始的通知,並書面通知股東已開始清盤。
從美國美林投入企業的實踐來看,美林股票基金、可轉換證券系列基金在特定狀況下可以全部或部分中止或合並。如果連續30天以上該投入企業所有在外股份的凈資產值少於2500萬美元,或某基金在外股份的凈資產值少於1500萬美元,或董事會認為由於經濟、政治局勢的變化使企業或有關基金受到影響,該企業可以在董事會認為妥當的狀況下提前1個月向所有股東或某壹類股份的股東發出書面通知,以便在通知期限結束後的下壹個定價日,將所有以前沒有贖回或轉換的股份贖回或轉換。贖回或並購時的股份以在上述定價日的凈資產值計。
基金合並或中止的原因如果是由於經濟和政治局勢的變化影響,就必須得到相關基金股東的事先核準。核準是在適當方式召開的同類別股東會議上作出的。
關於基金因資產規模過小而需清盤的狀況,在亞洲金融危機時的香港曾經出現過,由於後市看淡,基金份額贖回較多,香港多家基金經營管理企業關閉了壹些基金。這些基金的清盤需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但因在股市下跌時散戶多已將基金份額贖回,剩下的機構持有人多采取安全保管賬戶的形式由經營管理人作為名義持有人,因此很容易達成基金清盤的決議,這時解散基金,影響不大。
我國在基金的清盤方面,對於可能出現的清盤的情形,會參照國外的做法,作出具體規範。比如根據市場化的原則,由市場決定基金是否合理存在,並給其提給可能的路徑。具體可以在基金契約中規範,或由持有人大會決定,或由主管機關批準清盤。在清盤的程序和監督方面則應做出嚴格具體的規範,以保護投入者的利益。如應當規範基金的清盤需經證監會批準,契約中已規範的情形,需向證監會備案。清盤開始後,應規範在報刊上公布的時間和次數,並在此期間停止交易,以公告截止日的資產凈值向持有人償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