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糾正違法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公司就重大違法行為相關事項進行了補充披露或更正公告;公司對重大違法行為相關事項補充了相關決策程序;因重大違法行為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已得到相關責任方的賠償;重大違法行為可能導致的與公司相關的風險因素已經消除;
(二)解除相關責任人員,包括但不限於:解除被有關行政機關處罰的相關人員、被人民法院定罪的相關人員、被深交所認定對重大違法行為負有重要責任的其他人員;
(三)妥善安排民事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的,判決已經執行;已經達成和解的,和解協議已經執行;未達成和解的,已按照預計最高索賠額計提賠償基金,資金全額納入基金專戶存儲;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第三人已承諾對不足或未補償部分支付補償資金;
(4)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意見,包括但不限於:律師對上述事項進行了核查,認為公司具備申請重新上市的主體資格,符合重新上市的條件,並據此出具法律意見書;重新上市的保薦機構已對上述事項進行了逐壹說明,認為本次違法行為的影響已基本消除,風險已得到控制,符合申請重新上市的條件,並據此出具了推薦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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