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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繳規定

法律分析:為籌集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資金,確保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是國家為支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解決三峽工程後續問題以及加強中西部地區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而設立的政府性基金。

法律依據:《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14個省份的重大水利基金由專員辦按月征收,實行直接繳庫。省級電網企業、擁有自備電廠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於每月10日前向駐當地專員辦申報上月實際銷售電量(自發自用電量)和應繳納的重大水利基金。專員辦應於每月12日前完成對申報的審核,確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數額,並向申報企業開具《非稅收入壹般繳款書》。省級電網企業、擁有自備電廠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於每月15日前,按照專員辦開具《非稅收入壹般繳款書》所規定的繳款額,足額上繳資金。

專員辦應根據省級電網企業、擁有自備電廠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全年實際銷售電量(自發自用電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對相關企業全年應繳重大水利基金的匯算清繳工作。專員辦開展匯算清繳工作時,應對電力用戶欠繳電費、電網企業核銷壞賬損失的電量情況進行審核,經確認後不計入相關企業全年實際銷售電量。16個省份重大水利基金的具體征管辦法由當地省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壹條 擁有自備電廠企業、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準確計量自發自用電量和銷售電量,不能準確計量的,由專員辦和省級財政部門按照其最大發電(售電)能力核定自發自用電量和銷售電量,並確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