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峰峰礦區、永年區、肥鄉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建築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運輸、建設、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協助做好建築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對建築垃圾回收利用企業的技術進步、節能改造項目,通過多種方式給予政策支持或資金補貼。第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廣建築垃圾回收利用產品,並依據建築垃圾產生量對建築垃圾回收利用產品的使用比例作出規定。
建築工程設計單位按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建築垃圾回收利用產品的使用比例設計施工方案。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依照施工方案中建築垃圾回收利用產品使用比例的要求進行施工。
不能進行回收利用的建築垃圾應當運至建築垃圾指定消納場進行處理。第九條 建設、施工單位應當采用符合國家建材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建築垃圾回收利用產品。依據有關政策規定,按比例返退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第十條 道路工程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優先選用建築廢棄物作為路基墊層。第十壹條 建設工程在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築垃圾回收利用產品的使用比例情況進行公示。第十二條 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開工之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提出處置核準申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建築垃圾。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核準申請後五個工作日內核實建築垃圾數量、種類,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核發建築垃圾處置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在排放建築垃圾五個工作日前,攜帶相關資料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築垃圾排放清運手續。第十四條 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建築垃圾及時處置,防止汙染環境。第十五條 綠化工程、市政工程、建設工程、低窪地及其他工程需要調劑使用建築垃圾的,由受納單位持土地權屬證明等有效文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安排使用建築垃圾。第十六條 單位和臨街門店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汙染,並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置申請,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業隊伍運至建築垃圾處置場統壹處置。
零星裝修或維修房屋等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堆放到物業服務企業或街道辦事處指定的建築垃圾臨時堆放點,並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置申請。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社區或建築垃圾臨時堆放點等公示便民服務措施。第十七條 從事建築垃圾運輸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工商營業執照;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有壹臺以上專用裝載或挖掘機械和十五臺以上自卸車輛或合計核定載重量在二百噸以上的清運設備;
(四)運輸車輛具有全密閉運輸裝置,安裝行駛記錄儀,裝載部分完整無缺,擋板嚴密,無破損,後馬槽設有鎖定裝置,外型完好整潔,並在顯著位置噴有統壹制式的運輸單位名稱及自編號;
(五)具有熟悉市容和環境衛生等有關法規、規章的管理人員和建築垃圾清運的規章制度;
(六)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備以上條件的單位,經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後,方可從事建築垃圾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