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金會應稅收入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4號)規定,開展社會公益活動的非營利性基金會,對其購買股票、債券(國庫券除外)等有價證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應並入應納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可見,妳基金會的股息、債息應納企業所得稅.
債券基金需要繳納債券利息所得稅嗎?
壹、債券利息是否征稅,取決於債券的性質:
1、國債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稅,其他債券的利息收入,企業收入的記入應納稅總額按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25%納稅,個人收入的按20%計算個人所得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1)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2)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準,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二、債券的種類及征稅範圍:
深市債券分為:國債、地方政府債、企業債、公司債、可轉債、分離交易可轉債、中小企業私募債等.除國債和地方政府債免繳利息所得稅外,其余債券都需要繳納利息所得稅.
三、各類債券的所得稅稅率、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
1、個人和證券投資基金,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其中
A,持有的企業債券,由兌付機構(壹般為證券公司)在債券付息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B,持有的其他類型債券,包括公司債、可轉債、分離交易可轉債、中小企業私募債等債券,由發行人在債券付息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QFII、RQFII,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0%,由發行人在債券付息時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基金會債券收入是否要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