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九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以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註冊資本的公司處以5%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公司登記或者營業執照。
第壹百九十九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按期交付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壹條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二條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資料中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三條公司未依照本法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補足應當提取的數額,可以對公司處以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四條公司在合並、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未按照本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財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五條公司在清算期間從事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百零六條清算組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清算組成員濫用職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七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其收入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並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虛假,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以外,應當在其評估或者驗證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八條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