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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次性支付六個月的失業救濟金。

壹次性支付六個月的失業救濟金。

壹次性支付六個月的失業救濟金。去年,該州決定壹次性發放6個月的失業救濟金。這個消息很振奮人心。我來看看壹次性發放六個月失業救濟金的相關信息。

壹般情況下,根據《失業保險申領發放辦法》第17條規定,失業保險金應當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據,失業人員憑單據到指定銀行領取。

但是,也有特殊情況。比如廣州,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但沒有本省戶籍的失業人員,可以壹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不再享受按月服務。建議妳可以去社保局咨詢。

失業救濟金申請被批準後,當地社保局將根據申請人實際終止當月開始補發失業救濟金,申請當月前後的救濟金壹並發放,然後按月發放。

此外,失業救濟金最長可享受6個月。用戶壹旦重新就業,領取失業救濟金,退休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從次月起停止領取失業救濟金,不再保留失業救濟金。

需要提醒的是,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用戶不能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主動辭職能拿到失業救濟金嗎?

按照規定,我辭職的話,是拿不到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失業保險金的條件之壹是員工違背自己的意願離職。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按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且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三)已按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

(4)有崗位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人員。

2020年,由於疫情原因,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發布了《關於擴大失業保險範圍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擴大了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對失業人員來說就像是壹場雪中送炭。有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的規定,對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有壹些針對性的調整。

有以下值得註意的細節:

1,及時發放失業保險金,延長老年人領取期限。

領取失業保險金後未就業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可以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至法定退休年齡。

2、分階段實施失業補貼政策,主動辭職的人也可以享受失業救濟。

2020年3月至5438年6月+2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後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以及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可以申請領取六個月的失業救濟金。根據申請時間,實際繳費時間可長達6月2021。失業補貼標準按照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確定,按月發放。

但是這個規定的時限是65438+2020年2月,現在是2021。以上幾個階段的失業補貼政策都不能再享受了,也就是說現在辭職就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了~

壹次性支付六個月的失業救濟金。失業救濟金壹次發放六個月嗎?

失業救濟金不是壹次性支付六個月。

失業保險金要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據,失業人員憑單據到指定銀行領取。

第二,非法領取失業救濟金怎麽處罰?

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現實生活中,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騙取失業保險待遇的行為主要表現為:

1,隱瞞已就業事實,以失業人員身份騙取失業保險金;

2.偽造失業登記證,騙取失業保險金的;

3、謊報年齡,同時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這類行為的共同特點是,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編造虛假信息,通過各種手段隱瞞真實情況,達到非法占有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目的。

為了預防和減少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行為,避免失業保險基金的流失,《失業保險條例》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

情節輕微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所謂情節輕微,壹般是指行為人行騙時間短,數額較小,行為系初犯,且主動坦白問題,退回被騙待遇的情形。

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所謂情節嚴重,壹般是指行為人長期騙取且數額較大,且壹旦因騙取受到處罰,仍拒不改正,組織多人騙取失業保險金,拒不退還騙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情形。對有這些情節的肇事者,要從重處罰,除了責令其退賠,還要根據其情節處以罰款。

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派出機構應及時通知司法部門。這裏需要註意的是,罰款處罰決定只能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經辦機構不能擅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