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最早建立失業保險制度是在1905。接著,挪威和丹麥分別在1906和1907建立了類似於法國的失業保險制度。當時這些國家實行的是不完全的強制失業保險制度,即法律確定的範圍內的人是否參加失業保險取決於他們自己的意願。要參加保險,就要按照失業保險法律對他們進行管理,包括承擔壹定的義務,享受相應的權利。1911年,英國頒布了《國家保險法》,開創了強制失業保險制度,並被壹些國家效仿,形成了世界失業保險制度的主流。到1997年初,世界上已有68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大部分實行強制保險,自願保險的範圍僅限於工會建立了失業保險基金的行業。在資金來源方面,壹般和其他類型的社會保險壹樣,通常由員工和雇主平均分擔,有些國家規定所有保險費都由雇主繳納。政府對強制保險和自願保險的補貼都很大。在享受待遇的條件方面,壹般規定:非自願失業;繳納壹定年限的保險費或者在被保險職業中工作壹定年限;申請人有工作能力,願意找工作。此外,對於無正當理由主動離職的,因行為不當被辭退的,或因勞動爭議停產的,壹般規定取消其資格或降低繳費標準,有的甚至推遲繳費時間。失業救濟金通常按周發放,標準為最近壹段時期平均工資的壹定比例。大多數國家將失業救濟金的替代率計算為平均收入的40-75%。壹些國家支付相同的補貼。失業人員已婚的,除基本補貼外,還將給予其配偶、子女壹定的補貼。在支付失業救濟金之前通常有幾天的等待期。大多數國家對連續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時間都有壹定的限制。壹般為8-36周,某些情況下可適當延長。另外,有些國家根據繳費年限或者參保時間來決定享受期限。在壹些國家,除了正式的失業保險之外,還提供視失業人員家庭經濟狀況而定的失業援助或其他福利作為補充。這樣,如果失業人員在補貼到期後收入低於壹定水平,他們可以繼續獲得壹些援助。在管理體制上,大多數國家由政府部門管理,也有壹些由自治機構管理,壹般由參保人、用人單位和政府三方代表組成。失業保險和就業服務之間總是有密切的行政聯系。壹些國家將失業保險和就業服務結合起來,特別是在基層,以促進失業人員盡快再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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