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信托即指財產所有人基於信任將財產交給受托人占有,使用,處分,但是約定將收益交給特定的人或用於實現特定的目的的制度。信托可以理解為信托委托人將信托財產交給了信托受理人,信托受托人雖然取得了所有權,卻不享有為自己的利益或按自己的意誌來支配的權利,只是為信托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利益,按照信托委托人的意願來支配他人的義務。
從廣義上說,基金是機構投資者的統稱,包括信托投資基金、單位信托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在現有的證券市場上的基金,包括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具有收益性功能和增值潛能的特點。
從會計角度透析,基金是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資金。因為政府和事業單位的出資者不要求投資回報和投資收回,但要求按法律規定或出資者的意願把資金用在指定的用途上,而形成了基金。
信托基金如何運作?
信托基金資金運作方式主要為 貸款 ,股權投資較少,而且有不斷萎縮的趨勢。即使在僅有的股權投資項目中,信托公司基本並不參與目標公司的具體經營管理,所采取各種控制措施,例如派駐董事,委任財務總監,修改章程等,目的是要防範資金風險。
股權投資項目的結束方式主要依靠第三方購回股權,目標公司分紅與清算的情形基本未曾出現,也不可能等待IPO。這種回購型股權投資屬於變相的債權融資。股權投資之所以較少出現,因為該方式有致命缺陷,即在短期(1-2年)內第三方今後購回存在很大不確定性,退出渠道不暢,風險較大,信托公司也就不再願意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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