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承擔全縣社會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指導鄉鎮社會組織管理工作。
(三)貫徹國家優待政策,依法開展優待工作;負責全縣烈士褒揚工作;指導管理全縣優撫醫療機構、光榮院和烈士紀念建築保護單位;組織和指導全縣擁軍擁政愛民工作;負責全縣退役士兵、人民警察、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的殘疾評定、等級調整的審查和申報;承擔寧鄉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負責全縣退役士兵、轉業軍官、轉業幹部的接收和安置工作;擬定退伍軍人接收安置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提出分配方案建議;負責接收安置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休幹部、退休士官和無軍籍退役軍人;指導全縣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服務站的建設和管理,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相關政治生活待遇。
(五)制定本縣救災減災的政策、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建設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負責災情的核實、統計上報和統壹發布;負責籌集、管理、發放救災資金和物資並監督其使用;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指導救災物資的儲存和發放;承擔縣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村危房改造;制定自然災害應急工作計劃和政策;具體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和管理。
(六)制定並組織實施本縣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的相關制度;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和組織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推進村(居)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工作,負責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表彰。
(七)制定全縣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的總體規劃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劃定和管理;負責全縣法定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查和調解;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
(八)制定進賢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全縣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指導全縣城鄉養老服務工作;負責協調全縣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保護教育工作;實施兒童收養政策;組織制定促進本縣慈善事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和指導全縣社會捐贈工作;按照《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負責本地區福利彩票的銷售管理,制定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方案和管理辦法。
(九)貫徹國家殯葬管理和婚姻登記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全縣殯葬婚俗改革。
(十)負責全縣民政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負責全縣民政資金的審計和監督;負責全縣民政統計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
(十壹)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縣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專業規範的規定,推進縣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負責縣社會工作者專業水平證書註冊管理和相關誌願者(義工)隊伍建設;指導全縣鄉鎮民政幹部職工隊伍建設。
(十二)協調老齡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制定全市老齡工作政策,編制全縣老齡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十三)組織制定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負責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認定、社會精神病人救助;負責全縣農村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建設管理;負責全縣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十四)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編制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計劃生育工作,並監督局機關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
(十五)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內部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設六個內設機構:
(壹)辦公室(掛有信訪接待辦公室牌子)
(2)救災科
(3)基層政權建設科
⑷特別護理和安置科
㈤社會事務和社會福利科
(6)財務計劃科
四。人員配備
縣民政局行政編制20名,其中領導職數4名。政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編制2人。
動詞 (verb的縮寫)其他事項
(壹)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在縣民政局掛牌。
(二)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縣民政局掛牌。
縣民政局主要職責模式(壹)貫徹執行民政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依法承擔全縣性協會、跨鄉鎮(街道)協會、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監督責任。監督群眾團體的活動,查處未經登記的群眾團體和以群眾團體名義開展活動的違法行為。負責縣級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檢;會同有關部門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3)落實優待政策。負責落實退役士兵、轉業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役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指導和實施擁軍優屬工作;監督落實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人員傷亡賠償標準;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的執行情況;組織申報全縣重點烈士紀念建築保護單位;承擔縣雙擁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指導軍事和文職人員的培訓。
(四)負責自然災害救助政策的實施;負責核實和上報災情;擬定本縣救災資金和物資的分配計劃,並監督使用;組織和指導社會捐贈工作;配合組織自然災害應急救援體系建設;負責全縣民政系統的安全生產。
(五)負責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實施;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組織和指導扶貧等社會互助活動;承擔社會福利募捐和社會救濟工作,協助落實扶持和保護福利企業的政策。
(六)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全縣城鄉基層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委會的民主選舉、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推進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制定社區建設規劃和社區服務管理辦法以及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促進社區建設和發展。
(七)制定全縣行政區劃的總體規劃;承擔鄉鎮(街道)、村(居委會)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邊界變更和政府駐地遷建的審核上報工作;承擔重要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審批工作;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審批全縣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組織、協調和指導鄉鎮(街道)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劃定和管理工作;負責鄉鎮(街道)及以下邊界糾紛的調查和調解。
(八)制定促進慈善和社會福利事業發展的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的標準,並組織實施;對城市負責?三不?而農村呢?五保老人?支持和管理工作;負責管理社會養老機構;推動慈善事業發展。研究提出福利彩票發行計劃並進行管理;管理本級福利費,監督和指導全縣福利費的管理和使用。
(九)貫徹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的方針,指導婚姻、殯葬和兒童收養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十)組織制定全縣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專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和相關誌願者隊伍建設。
(十壹)負責依法承接中央和重慶市已放開的行政審批事項,依法取消中央、重慶市和本縣已放開的行政審批事項。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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