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罵他人,視情節來確定,如果情節嚴重的、造成損害結果的,有可能涉嫌侮辱、誹謗罪,具體認定需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來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號)第二十條2009年1月1日
初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中斷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或欠費4個月以上的,自參保或重新參保之日起,連續繳費滿1 2個月以後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按本辦法規定予以支付,個人賬戶從繳費當月起計入。
單位職工繳費不滿1 2個月突發重大疾病,經所在單位申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其住院醫療費按本辦法規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