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350元,壹個保險年度內住院兩次及以上的,起付標準為250元。起付標準在醫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屬於三大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費用,甲類藥品報銷70%,其他費用報銷55%。
三級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600元,壹個保險年度內住院兩次及以上的起付標準為500元。起付標準以上,但在醫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屬於三大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費用,甲類藥品報銷60%,其他費用報銷45%。
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在惠民醫院(惠民醫療窗口)住院,繼續按鄭辦〔2007〕156號文件規定實行優惠救助。起付標準為100元,在惠民醫院住院的三殘和重度殘疾人無起付標準。起付標準以上,但在醫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屬於醫保“三個目錄”範圍內的費用,甲類藥品報銷80%,其他費用報銷65%。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