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海事賠償責任人在初步被認定有責任時,如果希望在被追究責任時可以限制賠償責任,就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設立責任限制基金。這筆基金是根據責任限制的計算方法算出的對人身傷亡和非人身傷亡的賠償限額的總和,加上從事故發生引起責任之日起到基金設立之日止的利息。它可以用現金,也可以用法院認可的擔保方式繳付,專門用以支付援用責任限制的索賠。基金設立後,向責任人提出請求的任何人,不得對責任人的任何財產行使任何權利。責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財產已經被扣押,或者基金設立人已經提交抵押物的,法院應當及時下令釋放或者責令退還。綜上所述,要求海事賠償限制要符合壹定條件,如果船公司故意破壞貨物,則不能要求就賠償作出限制。海商法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主體包括船舶的船長、保險責任人及承運人等。賠償限制分為人身損害賠償及貨物賠償,根據船舶噸位區分不同的等級。這樣規定,可以減輕承運人賠償壓力,保障雙方的利益都能得到維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第壹百零壹條 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經營人、救助人、保險人在發生海事事故後,依法申請責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船舶造成油汙損害的,船舶所有人及其責任保險人或者提供財務保證的其他人為取得法律規定的責任限制的權利,應當向海事法院設立油汙損害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設立責任限制基金的申請可以在起訴前或者訴訟中提出,但最遲應當在壹審判決作出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