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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殘疾人保障規定

第壹條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充分平等地參與社會生活,享受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保障。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和社會保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殘疾人事業發展情況逐步增加。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殘疾人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殘疾人保障工作,具體工作由同級殘疾人聯合會負責。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鄉(鎮)和街道的殘疾人保障工作。

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殘疾人保障工作。第四條市、縣(市)彩票公益金在同級財政中,每年應安排壹定比例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具體比例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培育和支持為殘疾人服務的社會組織。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開展殘疾預防工作,建立殘疾兒童早預防、早篩查、早治療、早康復的工作機制。

針對遺傳、疾病、藥物、意外、災害、環境汙染等致殘因素,組織社會力量,采取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和發展。第七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將殘疾人康復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基本醫療衛生和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為殘疾人康復提供下列幫助和服務:

(壹)將符合要求的殘疾人康復醫療項目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並依托各類專業機構完善殘疾人康復醫療服務體系;

(二)對為貧困殘疾人提供康復訓練的機構給予補貼;

(三)對貧困殘疾人適配輔助器具和安裝或更換假肢的補貼;

(四)對六周歲以下殘疾兒童的搶救治療和康復費用給予全額補助。對六周歲以上家庭貧困殘疾兒童的搶救治療和康復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五)享受公共財政支持的康復機構,對農村“五保”和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免收康復培訓費;

(六)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指導服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救助和服務事項。第八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費用給予補貼。

最低生活保障殘疾人、農村“五保”殘疾人、重度殘疾人和邊緣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費用,由當地人民政府全額承擔。醫療費用經醫療保險報銷後仍難以承擔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第九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殘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逐步實現學前和高中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殘疾人免費教育。支持社會力量興辦各類殘疾人教育機構。對接受義務教育以外教育的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家庭學生給予資助。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對有接受教育能力但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中重度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並采取派教師上門、建立特殊教育學校等多種形式。

普通教育機構應當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提供平等教育,並為其學習提供便利和幫助。不得以殘疾為由拒絕入學或者在國家規定的入學條件之外附加限制。

特殊教育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開設殘疾兒童學前教育班和適合殘疾人的職業教育班。第十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保障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殘疾人家庭,並作為重點保障對象實施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或者實物配租等優惠措施。

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重度殘疾人和盲人,在分配保障性住房時應優先予以保障。需要三層樓以下較低樓層的,優先安排。

將住房困難的農村貧困殘疾人優先納入農村住房困難人員救助範圍,實施救助措施,提高補助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