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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投資的資金來源

我國<<保險管理暫行規定>>明確指出:保險資金是指保險公司的資本金、保證金、營運金、各種準備金、公積金、公益金、未分配盈余、保險保障基金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資金。”我國《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七十七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提取保證金。除清算時依法用於清償債務外,保險公司不得擅自動用或處置保證金。”第七十八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提取保險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依據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集中管理,統籌使用。”因此,從我國的保險法律法規來看,保險公司可以自由運用的資金主要有以下幾項。 權益資產是指資本金、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等保險公司的自有資金。

(1)資本金。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資本金是指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它是投資人作為資本投入到企業中的各種資產的價值,又稱註冊資本。資本金按照投資主體可分為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及外商資本金。

(2)公積金。公積金包含資本公積金和盈余公積金。

資本公積金是在公司的生產經營之外,由資本、資產本身及其他原因形成的股東權益收入。股份公司的資本公積金,主要來源於的股票發行的溢價收入、接受的贈與、資產增值、因合並而接受其他公司資產凈額等。其中,股票發行溢價是上市公司最常見、在最主要的資本公積金來源。

(3)盈余公積金是指企業按照規定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積累資金。盈余公積按其用途,分為法定盈余公積和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積在其累計提取額未達到註冊資本50%時,均按稅後利潤10%提取,公益金按5%-10%提取。

(4)未分配利潤是企業未作分配的利潤。它在以後年度可繼續進行分配,在未進行分配之前,屬於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從數量上來看,未分配利潤是期初未分配利潤加上本期實現的凈利潤,減去提取的各種盈余公積和分出的利潤後的余額。

未分配利潤有兩層含義:壹是留待以後年度處理的利潤;二是未指明特定用途的利潤。相對於所有者權益的其他部分來說,企業對於未分配利潤的使用有較大的自主權。 保險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保證其如約履行保險賠償或給付義務,根據政府有關法律規定或業務特定需要,從保費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與其所承擔的保險責任相對應的壹定數量的基金。為了保證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各國壹般都以保險立法的形式規定保險公司應提存保險準備金,以確保保險公司具備與其保險業務規模相應的償付能力。它包含下面三個方面:

(1)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在會計年度決算時,對未到期保險單提存的壹種準備金制度。之所以規定這種資金準備,是因為保險業務年度與會計年度是不壹致的。比如投保人於2009年10月1日繳付壹年的保險費,其中的3個月屬於2009年會計年度,余下的9個月屬於下壹個會計年度。這壹保險單在下壹會計年度的前九個月是繼續有效的。因此,要在當年收入的保險費中提存相應的部分作為下壹年度的保險費收入,作為對該保險單的賠付資金來源。按照我國保險精算規定:會計年度末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照本會計年度自留毛保費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在會計年度決算時壹次計算提取,提取的計算方法有年平均估算法、季平均估算法和月平均估算法。

(2)未決賠款準備金也稱賠款準備金,是在會計年度決算以前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決定賠付或應付而未付賠款,而從當年的保險費收入中提存的準備金。它是保險人在會計年度決算時,為該會計年度已發生保險事故應付而未付賠款所提存的壹種資金準備。之所以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是因為賠案的發生、報案、結案之間存在著時間延遲,有時該延遲會長達幾個年。按照權責發生制和成本與收入配比的原則,保險公司必須預先估計各會計期間已發生賠案的情況,並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包括已發生已報案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

(3)再保險準備金。保險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為承擔保險責任或備付未來賠款的壹項基金。其基金從保費收入或資產中按期提存。雖然保險準備金的來源是保費收入,但這種從保險費中提取的基金不是保險公司的資產,而是負債。在這種負債背後,必須有等值的資產作為後盾。財產保險和責任保險的準備金,按提存的方式分為法定準備金和任意準備金兩種。其中,法定準備金可分為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人身保險準備金的主要形式是責任準備金。人身保險準備金必須單獨提存,以保證保險公司有足夠償付能力來履行賠償和給付責任。再保險準備金實際上是保證金。分出公司為備付再保險接受人在再保險合同下應負責的賠款,從應付的再保險費中扣存的壹項基金,稱為再保險準備金。 在保險公司經營過程中,還存在其他用於投資的資金來源,如結算中形成的短期負債,這些資金雖然數額不大,而且需要在短期內歸還,卻可以作為壹種補充的資金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