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養老保險2022年新規
法律主觀:關於企業退休養老金調整最新消息、養老金並軌方案壹直大家關註的焦點和熱點,每年養老金都在壹月份開始調整,會及時更新養老金調整方案最新消息,大家可先看浙江省202企業退休養老金調整最新消息。2022年浙江省退休人員養老金上調最新消息浙江省2021年執行的仍是2019年出臺的養老金標準,內容如下:《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於2019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級各單位,中央部屬在浙有關單位: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9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24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社部、財政部批準,決定適當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壹、調整範圍和對象全省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2019年調整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基本養老金,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調整辦法如下:(壹)定額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二)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以下兩部分組成:1.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月基本養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不到15元的,補足到15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2.5元;本人繳費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3元。2.退休人員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2%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三)適當提高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2018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壹)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勞動模範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三)企業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上述(壹)(二)(三)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於2018年的,按2018年水平確定。(四)2018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企業職工及企業工傷退休人員,按本通知辦法分別增加傷殘津貼和基本養老金。如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120%的,補足到該標準。(五)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不列入本次調整範圍。四、資金來源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五、執行時間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力爭在2019年7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法律客觀:《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