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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補償政策

第壹條 為保障因預防接種引起異常反應的受種者權益,規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工作,根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對因接種第壹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以下簡稱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補償,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 本市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給予壹次性補償,所需資金由市財政在預防接種工作經費中安排,實行壹次性結算。 第四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市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的指導、監督、審 核和管理工作。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的具體實施。 第五條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補償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則。 第六條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補償金額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壹)醫療費: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損害程度等級評定之日以前2年內,受種者在醫療保險或新農合定點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因診治、康復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相關疾病實際支出的基本醫療費用,在由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以及醫療救助資金等醫療保障制度報銷後的個人自付部分(自費藥品除外),憑可提供的原始收費單據或相關報銷審批單支付。 (二)誤工費:指受種者在治療期間本人或其家屬(按1人計算)的陪護誤工費。根據受種者的實際誤工時間,按照發生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時上壹年度北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誤工時間根據受種者接受治療的診療資料確定;受種者因病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損害等級評定之日前1日,最長不超過20年。 (三)護理費: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發生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時北京市因公致殘返城知青護理費標準計算,按照1人計算,最長不超過20年。 (四)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受種者損害程度等級(壹至十級損害程度等級補償系數分別為100%-10%),按照發生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時北京市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自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損害程度等級確定之日起,補償20年。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五)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受種者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或者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書中的醫療護理建議,按國產普通適用型器具配置,需更換的按4次計算。 (六)其他與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鑒定有關的檢查檢驗費用、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費、損害程度等級評定費憑據支付。 第七條 因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造成受種者死亡的,補償金額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壹)死亡補償金按照發生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時北京市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補償20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二)喪葬費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三)屍檢費用按照實際支出憑據支付。 (四)受種者死亡前因診治、康復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相關疾病實際支出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參照第六條中的規定計算。 第八條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應當按照《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辦法》的規定申請。 第九條 申請人(受種者或其法定監護人、法定繼承人)應當自收到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最終結論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向接種地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補償申請。 第十條 申請補償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申請書; (二)受種者本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受種者發生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後的就診治療經過及病歷復印件; (四)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最終結論。 受種者監護人或法定繼承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監護人或法定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委托其他人代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十壹條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全部申請材料後,應當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自接到補償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及相關材料報送市衛生行政部門。 市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審查意見及相關材料後,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於1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告知區縣衛生行政部門。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審核意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同意接受補償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審核結果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與區縣衛生行政部門簽訂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協議書。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於15個工作日內將協議書復印件報市衛生行政部門。 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後,將補償金撥付相關區縣財政,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支付給申請人。 第十三條 申請人領取補償金應當簽署收款憑證。 第十四條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對補償情況進行總結,並自申請人領取補償金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總結報市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五條 不同意接受補償的,申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已經提起訴訟的,補償程序終止。 第十六條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相關材料應當保存至少20年。 第十七條 參與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工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故意刁難、拖延、不按規定發放補償款的,或者貪汙、挪用補償款的,由其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虛報、冒領補償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因接種第壹類疫苗造成受種者死亡、嚴重殘疾或者組織器官損害,最終結論為不除外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適用本辦法規定予以壹次性補償。 第二類疫苗接種引起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補償可參考本辦法計算補償金額,補償費用由相關的疫苗生產企業承擔。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最終結論分為以下幾種: (壹)各方均無爭議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結論和北京醫學會做出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損害程度分級。 (二)區縣醫學會做出的、各方均無爭議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結論。 (三)北京醫學會做出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結論。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2008年市衛生局、市財政局聯合發布的《北京市疫苗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相關麻痹型脊髓灰質炎病例補償辦法(試行)》(京衛疾控字〔2008〕83號)以及《北京市衛生局關於印發疫苗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相關麻痹型脊髓灰質炎病例傷殘鑒定有關資料的通知》(京衛疾控字〔2008〕9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