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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工傷賠償標準壹覽表

法律分析:壹、醫療費

計算公式:醫療費賠償金額療費+藥品費+住院服務費+其他醫用費用,需結合患者病例及診斷證明

二、康復治療費

該項為因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發生的費用。該項費用可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司法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費用壹並予以主張。

三、夥食補助費

計算公式:工傷職工到外地就醫按當地因公出差夥食補助標準50×70%×天數四、交通費

按照用人單位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壹般是實報實銷。

五、護理費

(壹)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費工費

(二)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30%

六、停工留薪工資

1、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其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計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資人工資X元×停工留薪月數

七、傷殘輔助器具費

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維修費用參照配置機構意見確定。

八、工傷傷殘賠償費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壹)壹至四級:

1、第壹種方案: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和按月支付。

壹級: 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二級: 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三級: 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四級: 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2、第二種方案:終結工傷保險關系(勞動關系),工傷保險基金按以下標準壹次性計發

壹級: 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壹次性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42個月

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10年

護理費(需要護理的,本人工資)×60%×10年

二級: 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壹次性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39個月

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10年

護理費(需要護理的,本人工資)×50%×10年

三級: 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壹次性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36個月

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10年

護理費(需要護理的,本人工資)×40%×10年

四級: 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壹次性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33個月

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10年

護理費(需要護理的,本人工資)×30%×10年

(二)五至六級:

1、第壹種方案:壹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留勞動關系又無法安排就業的,傷殘津貼由單位支付

五級: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直至死亡

六級: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2、第二種方案:壹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終止勞動關系時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單位支付。

五級: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10個月

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50個月(合計78個月)

六級: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40個月

壹次性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8個月(合計64個月)

(三)七至十級:壹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終止勞動關系時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單位支付。

七級: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3個月

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壹次性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6個月(合計44個月)

八級: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1個月

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15個月

壹次性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4個月(合計30個月)

九級: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9個月

壹次性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8個月

壹次性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2個月(合計19個月)

十級: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7個月

壹次性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4個月

壹次性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1個月(合計12個月)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 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