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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警因工傷應得的賠償

法律分析:1。醫療費用:由雇主或個人全額支付。有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沒有保險單位支付,自費藥品除外;

2.停工留薪期工資:按原待遇支付,停工留薪期按《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目錄清單》規定的月數執行。確需延期的,須向工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按延期處理;

3.住院夥食補助:按公務員出差待遇計算,即30元左右;

4.營養費:需要醫院診斷證明,需要工傷科審核;

5.護理費:最終鑒定為1-4的,傷殘鑒定結論中有護理需要的,按照護理等級支付護理費。未標註的仲裁基本不支持護理費,法院會支持;

6.二次手術費:以醫院正式收據為準,繳費主體同1;

7.假肢與矯形器:個人向醫院申請後,醫院出具假肢安裝意見,然後持意見或診斷證明向社保管理機構申請安裝。如果沒有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直接支付,需要正規票據。

8.交通費:仲裁階段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費;(2)住院夥食補助費;(3)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5)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月傷殘津貼;(7)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6)。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待遇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二)五、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壹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