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以下項目:
(1)生育津貼(即產假期間的工資);
(二)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四)國家規定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2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並連續6個月履行繳費義務(以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日期為準);
(2)符合法定條件的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
3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產褥期因生育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定額標準補償;(此標準因地區而異,以浙江省為例):
(1)早孕門診流產(含藥物流產)200元;
(2)早孕住院流產1000元;
(3)孕中期引產1500元;
(4)正常發貨2000元;
(5)外科助產(器械助產、側切助產、會陰側切)2500元;
(6)剖宮產40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壹)女職工生育時享受產假;(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假;(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