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員工在流產假期間的工資和生育津貼是可以同時領取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女性員工在產假期間享有工資收入,同時也有權獲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為了補償女性員工生育期間的收入損失而提供的福利,通常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這意味著,即便在流產假期間,女性員工的經濟權益仍然得到保障,她們可以同時享受到單位支付的工資和社會保險基金提供的生育津貼,兩者並不相互沖突。
社保的生育保險待遇:
1、生育保險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生育保險金,以補償產假期間的收入損失;
2、醫療費用報銷:根據政策規定,報銷生育相關的醫療費用;
3、生育津貼:在產假期間,為符合條件的女性職工發放生育津貼,以彌補其收入中斷;
4、壹次性生育補助:在生育時,向符合條件的職工壹次性發放生育補助;
5、產前檢查假:為孕期女職工提供的帶薪產前檢查時間。
綜上所述,事業單位女性員工在流產假期間不僅能夠獲得正常工資,還能同時領取生育津貼,這是由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所保障的權益,確保了她們在生育期間的經濟收入不受影響,體現了國家對女性員工生育權益的重視和保護,其中工資由單位支付,而生育津貼則由社會保險基金負責,兩者互不沖突,***同為女性員工提供了全面的經濟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壹)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