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主要發起人有3年以上從事證券投資經驗、連續盈利的記錄,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三)發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範;
(四)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還必須在人才和技術設施上能夠保證每周至少壹次向投資者公布基金資產凈值和申購、贖回價格。第八條 基金發起人申請設立基金,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報告;
(二)發起人名單及協議;
(三)基金契約和托管協議;
(四)招募說明書;
(五)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作為發起人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發起人最近3年的財務報告;
(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募集方案;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前款基金契約、托管協議和招募說明書的內容和格式,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第九條 基金發起人認購基金單位占基金總額的比例和在基金存續期間持有基金單位占基金總額的比例,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第十條 封閉式基金的存續時間不得少於5年,最低募集數額不得少於2億元。第十壹條 封閉式基金擴募或者續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中國證監會審查批準:
(壹)年收益率高於全國基金平均收益率;
(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基金持有人大會和基金托管人同意擴募或者續期;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基金擴募或者續期,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提交有關文件。第十二條 基金發起人應當於基金募集前3天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刊載招募說明書。第十三條 封閉式基金的募集期限為3個月,自該基金批準之日起計算。封閉式基金自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募集的資金超過該基金批準規模的80%的,該基金方可成立。開放式基金自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凈銷售額超過2億元的,該基金方可成立。
封閉式基金募集期滿時,其所募集的資金少於該基金批準規模的80%的,該基金不得成立。開放式基金自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凈銷售額少於2億元的,該基金不得成立。基金發起人必須承擔基金募集費用,已募集的資金並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須在30天內退還基金認購人。第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只能在符合國家規定的場所申購、贖回。
封閉式基金成立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基金上市申請。基金上市規則由證券交易所制定,報中國證監會批準。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第十五條 經批準設立的基金,應當委托商業銀行作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資產,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第十六條 基金托管人必須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第十七條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當在行政上、財務上相互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對方兼任任何職務。第十八條 基金托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
(二)實收資本不少於80億元;
(三)有足夠的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具備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資產的條件;
(五)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