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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壹、澳大利亞土壤固碳案例

(壹)案件背景

為了鼓勵企業、家庭和土地所有者積極減少碳排放,增加碳儲量,澳大利亞聯邦政府提出從廣泛的來源購買成本最低的碳匯產品。與此同時,澳大利亞的氣候變化戰略還確定了八項減排措施,包括投資新技術和幫助土地和農業部門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為了推動上述措施的實施,根據2011的碳信用(碳農業倡議)法案,澳大利亞在2015年設立了EmissionsReductionFund (ERF),之後又在此基礎上成立了climatesolutionfund(CSF)。用於支持土地所有者、社區和企業開展的各類減排項目,推動政府實現“到2030年比2005年減排26-28%”的目標。氣候解決方案基金在農業、草原火災管理、石油和天然氣、運輸、廢物處理和其他領域設立了項目。其中,農業部門設立了牧場和耕地土壤碳匯項目,主要通過保護性耕作等符合條件的土地管理活動,將碳儲存在土壤中,提高耕地和牧場的土壤碳水平,並通過碳信用額等方式參與碳市場交易,降低大氣中的溫室氣體水平。

(2)主要做法

市場參與者可以通過運行土壤碳項目獲得碳信用,並出售給澳大利亞政府、公司或其他私人買家,實現土壤碳匯的價值。

1.土壤碳項目管理

澳大利亞工業、科學、能源和資源部是氣候解決基金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政策、技術規則、相關立法和監管;CleanEnergyRegulator負責基金的實際運作,技術規則(方法)的具體起草,代表政府進行碳減排的采購(碳信用購買)。在減排和固碳方法方面,農業土壤固碳量的測算方法壹般有兩種:壹種是采用默認值法估算土壤固碳量,另壹種是測算農業系統固碳量。前者是經驗方法,後者是測量方法。氣候解決基金主要采用後壹種方式,通過取樣檢測獲得農業土壤的固碳量,然後轉化為碳信用額。

2.計劃圖編制

在項目規劃階段,申請人需要參加清潔能源監管機構組織的資格審查。審查內容包括:壹、項目涉及的土地在過去10年間為牧場和耕地(如種植農作物、水果或蔬菜),但森林、排水濕地和有建築物的土地不能作為項目用地;二是申請人擁有與土地相關的合法權益,如土地所有權、租賃或與土地所有者簽訂合同允許項目在該土地上進行;三是取得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和其他監管部門的批準,以及土地合法權益的同意;四是確保項目是全新的,項目涉及的土地沒有參與過其他類似項目。項目規劃階段需要關註的重點問題包括:壹是申請人需要制定全新的土地管理方案,引入至少壹項與原管理活動有實質性區別的新的土地管理活動或土地管理行為,以促進土壤固碳水平的提高;根據澳大利亞《農業系統土壤固碳的測定方法2018》,可利用的土地管理活動包括施肥、用石灰或石膏修復土壤、收獲後留茬、從精耕細作改為少耕或免耕等。第二,申請人需要通過“fitandpropertpersonasseassessment”,由清潔能源監管機構組織實施。通過綜合考慮申請人過去的守法情況和債務情況,評估其是否具備履行項目所需的能力。申請人在認為自己沒有技術專長或難以有效管理項目時,也可以作為項目發起人,聘請專業代理人。後者壹般是碳服務商或其他可以依法經營項目的個人。第三,申請人需要評估項目回報和成本。在項目回報估算中,25年信用期(項目申請人可獲得碳信用的年份,土壤碳項目信用期為25年)內可獲得的碳信用量受土地規模、管理活動、土壤類型、氣候變化、現有土壤碳水平、項目地理位置等因素綜合影響。碳信用的價格由政府組織的拍賣或二級市場決定。項目成本主要包括運營、采樣、報告和審計等支出,其中運營成本主要是各種土地管理活動的費用,采樣成本是聘請土壤技術人員采集土壤樣品並進行實驗室分析的費用,報告成本主要是聘請碳服務商寫報告產生的,審計成本主要是聘請審計人員寫審計報告產生的。

3.項目登記

項目啟動前,申請人需要在清潔能源監管機構網站上進行項目登記,包括提交各類資質文件、項目土地管理策略、項目面積圖、預計減排量等,可選擇項目期限25年或100。其中,項目的土地管理策略將支持項目持續期間土壤碳的增加;如果項目實施面積增加或土地管理活動發生變化,需要重新提交土地管理戰略。項目的土地管理策略主要包括:合格的土地管理活動(至少必須開展壹項活動直到持續期結束)、土壤固碳的限制因素和威脅土壤固碳的風險、項目發起人需要采取的額外步驟(主要是監測和記錄保存程序)、限制或禁止的土地活動清單等。項目土地管理戰略需要由項目發起人、土地產權所有人和其他利益攸關方簽署,以確保對實施過程的有效監督。同時,項目的土地管理戰略需要由合格和獨立的人員進行審查,例如與項目沒有經濟利益關系的農學家或自然資源管理官員。審核頻率為:信用期內至少每五年壹次,信用期結束後至少每10年壹次;當土地管理活動發生重大變化時,也應進行審查。此外,項目申請人還需要提供以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為單位的遠期減排量估算(FAE),這是對項目核算期內可能獲得的碳信用額的最佳估算,主要用於項目審計計劃安排。為獲得更準確的估算值,申請人應明確具體的活動類型和活動區域,采用特定方法或根據專家建議合理估算減排量。其中,清潔能源監管機構推薦的方法有固廢計算器、FullCAM工具等。

4.項目運作

項目登記完成後,項目可以按照規劃的碳匯活動運行,獲得碳信用。壹是開展基線采樣,即在項目登記完成後、首次報告前,測量初始土壤碳水平。氣候解決方案基金提議在土地管理活動之前開始基線取樣,以減少碳信用損失。根據基線取樣的開始時間,項目經理可以設定取樣頻率並建立取樣計劃,該計劃必須指定取樣位置、取樣方法和相關信息。采樣應在碳估算區進行,采樣數量取決於項目中土壤和管理活動的變化程度,但每個碳估算區至少需要隨機采集9個樣品。需要專業獨立的土壤技術人員協助取樣。通常用土壤采樣器鉆入地下提取至少30厘米深的土壤樣本,並將土壤樣本送到氣候解決基金認可的實驗室進行幹熱燃燒分析。抽樣應在本輪抽樣開始後的60天內完成,每輪抽樣的時間間隔至少應為壹年,但不得超過五年。基線取樣完成後,可根據土地管理戰略開展新的合格的土地管理活動,並按計劃進行取樣分析。

5.報告和碳信用獲取

項目運營後,項目方可以通過測量土壤碳的變化並提供抵消報告說明變化結果來獲得碳信用額。報告期為1~5年,抵消報告包括土地管理策略復印件及土地管理活動開展情況、采樣輪次及結果、報告期土壤碳水平變化、報告期項目區排放量、報告期凈減排量。其中,凈減排量為土壤有機碳水平變化減去項目在報告期內產生的排放量的值(以噸計),該排放量來自於項目區燃料、肥料和牲畜養殖的使用。項目發起人可在清潔能源監管機構的門戶網站上提交抵消報告,並在澳大利亞國家排放單位登記處註冊賬戶以獲得碳信用(ACCU),每單位數量的碳信用相當於65,438+0噸二氧化碳。清潔能源監管機構將在90天內評估補償報告。如果報告有效,相應的碳信用將被發送到項目發起人的賬戶。為了保證發放的碳信用額不會高估實際儲存的碳量,氣候解決方案基金設置了三個折扣:壹是項目期限折扣(100年減5%,25年減25%),主要是為了防範失去不可恢復的碳儲量的風險。二是兩輪采樣折扣,即基線采樣後第壹次和第二次采樣獲得的碳信用額先按實測量的50%計量,第三次及以後的采樣不使用該折扣。這些折扣是暫時的,僅針對基線采樣後前兩輪采樣測得的土壤碳水平的變化。如果進行第三輪及以後的抽樣,折扣將不再使用,前兩輪將被取消。主要是防範前兩輪采樣測得的土壤碳水平不穩定的風險。三是報告土壤固碳的變化折扣(變化越大,折扣越大),主要是針對每份報告設定土壤固碳的變化程度。變化程度越大,折扣越大,反之亦然。主要是為了防範項目的不確定風險,每次計算都會根據土壤固碳量的變化程度來設定折扣金額。如果各報告中土壤固碳量的變化趨勢完全壹致,折扣為零。

6.運營和交易機制

正式交易壹般是由清潔能源監管機構組織反向拍賣,從項目中購買碳信用額。項目發起人可以向清潔能源監管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後,辦理拍賣登記,取得拍賣資格。每個參與者在拍賣窗口期內提出壹個單壹的、保密的出價,出價最低的最有可能勝出,並與代表澳大利亞政府的清潔能源監管機構簽訂減碳合同,這將代表政府獲得碳匯的最佳性價比。拍賣由獨立的誠信顧問監督,評估業務流程、角色和責任的分離以及拍賣投標和減排等信息的保密性。碳減排合同分為固定交割和可選交割。固定交付合同要求項目發起人在合同期內以固定價格提供壹定量的ACCU,項目發起人可以在整個合同期內安排交付約定量的accu該合同從清潔能源管理機構通知項目發起人拍賣成功時開始,到ACCU最終交付並支付所有款項時結束。在此期間,項目發起人根據自己提供的交貨時間表交付約定數量的ACCU。可選交割合同規定,項目發起人有權在規定時間內以約定價格向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出售碳信用額,這為碳信用額所有者提供了固定價格擔保,可用於碳匯項目或其他許可的開發和融資。合格項目的靈活期限最長為65,438+00年。當拍賣競買人根據合同將碳信用額劃撥給清潔能源監管機構時,後者將向競買人指定的銀行賬戶付款,完成交易。此外,項目發起人還可以在二級市場上將碳信用額度出售給與清潔能源監管機構簽署合同的其他實體,或者出售給希望抵消其排放的私營公司。

㈢主要成就

澳大利亞土壤碳匯是對生態系統碳匯價值實現機制的有益探索,既利用耕地生態系統拓展了碳匯的新類型,又實現了耕地資源的有效保護,形成了耕地保護的經濟鏈和良性循環。

壹是有利於保護耕地資源。作為土壤固碳的重要形式,各種保護性耕作都有利於增加土壤中的碳含量。澳大利亞土壤固碳項目對此做了詳細的規定,嚴格約束耕地的管理活動,促進土壤有機碳的形成和其他養分的增加,有效提高耕地質量。例如,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的實踐案例表明,通過實施全茬等措施,可以減少土壤侵蝕,增加土壤有機質,提高耕地生產力和抗旱能力。

二是有利於土壤碳匯系統的建立。澳大利亞通過財政支持,建立了氣候解決基金,制定了土壤碳匯測算方法、信用生成方法、交易方法等措施,形成了政府購買土壤碳匯的補償機制,提高了各方參與土壤碳匯項目的積極性,同時促進了土壤碳匯信用的產生及其在市場交易中的活躍,有利於建立完整的生態系統碳匯體系,有助於碳中和。

第三,通過經濟手段促進了生態價值的實現。自澳大利亞農業土壤碳項目建立以來,有效應用的數量逐年增加。2021上半年,澳大利亞共有45個農業土壤碳項目(包括耕地和牧場),超過2020年同期水平(9個);農業碳項目產生的ACCU達到275,600單位。同時,澳大利亞政府為每ACCU支付的補償資金從2065年6月的約65,438+09美元增加到2026年6月的65,438+04.5美元,5438+0,有利於促進土壤碳匯產品價值的實現,形成耕地保護的良性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