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體公積公益金的使用規定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公積公益金是用於擴大再生產、承擔經營風險和集體文化、福利、衛生等公益事業設施建設的專用基金,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者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於公積公益金“看不見,摸不著”,部分業務人員對此概念模糊,核算不規範,造成公積公益金賬實不符、數據不真實。現就有關公積公益金及其核算問題談點看法。 壹、公積公益金來源及其核算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規定:“公積公益金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從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來源取得的公積公益金。”這就明確了公積公益金的兩個來源,壹是從收益中提取,二是從其他渠道取得。 1. 從收益中提取公積公益金 年底,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從本年收益中提取公積公益金。提取時,借記“收益分配”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 借:收益分配 貸:公積公益金“從收益中提取”這壹渠道比較好理解,核算也簡單。 2. 從其他渠道取得的公積公益金 (1)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土地征用補償費及拍賣荒山、荒坡、荒灘和荒地等使用權得到的款項。 借:銀行存款 貸:公積公益金 (2)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籌集資金時,投資者實際出資額超過約定資本金的差額。 借:銀行存款 貸:資本 公積公益金 投資者實際出資額低於約定資本金時: 借:銀行存款 公積公益金 貸:資本 (3)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捐贈的資產及有關部門無償撥付的專項款項。 借:銀行存款 貸:公積公益金 (4)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固定資產形式對外進行投資時,雙方協議價高於賬面凈值的差額。 借:長期投資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公積公益金 雙方協議價低於賬面凈值時: 借:長期投資 累計折舊 公積公益金 貸:固定資產 (5)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壹事壹議資金”進行村級公益事業項目建設,結轉時,增加公積公益金。“壹事壹議”籌資方案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時: 借:內部往來 貸:壹事壹議資金 農戶交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內部往來 使用“壹事壹議”資金建造固定資產時: 借:在建工程 貸:銀行存款 固定資產完工後: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 同時,結轉“壹事壹議”科目資金: 借:壹事壹議資金 貸:公積公益金 二、公積公益金使用及其核算 按規定程序批準公積公益金轉增資本時,借記“公積公益金”科目,貸記“資本”科目。 借:公積公益金 貸:資本 按規定程序批準公積公益金彌補福利費不足時,借記“公積公益金”科目,貸記“應付福利費”科目。 借:公積公益金 貸:應付福利費 按規定程序批準公積公益金彌補虧損時,借記“公積公益金”科目,貸記“收益分配”科目。 借:公積公益金 貸:收益分配 三、關於公積公益金的其他問題 1. 沒有形成固定資產的集體積累(公積公益金) 使用“壹事壹議”資金進行村級項目建設時,在建工程項目完成後,如果沒有形成固定資產,計入經營支出或其他支出(而不是固定資產科目),但這項支出沒有相對應的收入。也就是說,由於該“壹事壹議”項目的建設,減少了本年收益。但這部分投入不能憑空消失,而是增加了集體積累。因此,“壹事壹議”資金即使沒有形成固定資產,結轉時均需借記“壹事壹議資金”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 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壹事壹議籌資方案和農戶上交款項的會計分錄同上。 結轉在建工程時: 借:經營支出 其他支出 貸:在建工程 同時, 借:壹事壹議資金 貸:公積公益金 2. 不涉及公積公益金的幾種情形 對由於債務單位撤銷或債務人死亡,既無財產可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須由有關責任人賠償,按規定程序批準核銷後,計入其他支出,此時,不涉及公積公益金;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按規定程序批準後,按實際成本扣除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和殘料價值後的余額,計入其他支出,而不是減少公積公益金;農業資產死亡毀損時,按規定程序批準後,按實際成本扣除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後的差額,計入其他收支,而不是增加或減少公積公益金。需要支付報酬的勞務投入不涉及公積公益金。 (作者單位:山東省禹城市農業農村局)